爱吱声
标题: 有关救人反被诬的法律对策——也谈小悦悦事件 [打印本页]
作者: zealangel 时间: 2011-10-19 19:41
标题: 有关救人反被诬的法律对策——也谈小悦悦事件
本帖最后由 zealangel 于 2011-10-19 20:28 编辑
佛山小女孩路人冷漠反应再次被提上了头条高度,也许大家没有注意,就在这件事件的当天(±1天),武汉一中学生救助一被撞倒妇女,妇女在警察未来时满口谢谢,等警察一来就变成了他撞的。让见义勇为者如何去想?
佛山小女孩被拾荒阿姨救起,和同事聊天达成共识,也正是因为拾荒阿姨的身份,属于最底层的人,才能不考虑任何代价来救助。
随着媒体关注,今天看新闻,北大校长出撑腰体,广东再次展开打击见死不救和鼓励建议勇为,目标都是我们这些路人这种传统的方式效果如何?如果有用,也不用多次倡议了。而且大家再次把彭宇案作为案例提了出来,确实,见义勇为的代价有时太大了,不能不让我们这些路人来靠视而不见保护自己。
在这里我有个反向思考,能不能通过法律增加条目来增大诬告人的成本来避免诬告的事情发生呢?
我的想法是:在类似彭宇案之类的法律,增加一条反向条目,被救助者告施救者时,必须控方举证,而且在没有证据证明是施救者肇事造成被救助者伤害的情况下,追究被救助者及控方的勒索罪,并根据勒索金额处以2倍以上罚款,并追究刑事责任。罚款金额用于补充见义勇为基金,和对施救者经济补偿。这样,诬告者在诬告前,也要掂量一下自己说话的后果,而不是最多要不到钱。诬告的情况应该也会小很多了。在取证方面,施救者所有录音等证据不需进行告知即可作为有效证据,也可让施救者方便取证,而且被救者也无法确认施救者是否录音,在说谎时也会小心很多。
针对现在法律保护犯罪者,盗窃、抢夺等犯罪分子越来越猖獗的情况,希望国家在立法加大惩处力度,针对持械盗窃等情况,向上靠为持械抢劫,或降低防卫过当处罚,针对惯偷等设立盗窃(抢夺)犯罪积累处罚机制。同时希望工安部门再开展严打活动,开展青少年普法教育,设置青少年犯罪专项法律,避免青少年犯罪,提高社会治安满意度。
作者: 魔术师 时间: 2011-10-19 20:24
这种事很难找证据的。
中国已经不仅仅是道德沦丧的问题了,而是良心也沦丧了。。。
作者: 短刀 时间: 2011-10-19 22:24
彭宇案的判决结果一出来, 我想,完蛋了.
当双方都举不出能够证明是对方或不是对方造成的时候,法官判决此案的内心道德和逻辑竟然是:如果不是你撞的,凭什么你会去救。
可怕吧,之后天津又来了个道理相同的案件。
今天中午十一个同事一起吃饭,说到佛山这个事,大多数人说:如果当天我开车路过,我也不敢去救。如果不是开车,我会打电话给110。
作者: 草纹 时间: 2011-10-19 22:44
本帖最后由 草纹 于 2011-10-19 22:45 编辑
如果在大众中寻求自愿者提起公诉,要求老太太家赔偿因此案对社会道德恶劣影响,而使自己遭受的精神痛苦,例如每人赔偿5元。不知国内法律是否有可能?
在日本是可以这样子的,为个正义的结果。而且我们很多人确实由此受到了精神伤害。
作者: 短刀 时间: 2011-10-19 22:53
法官的思维也不过是社会现状的体现。
这才是可怕之处
作者: 晨枫 时间: 2011-10-20 00:37
在没有旁证的情况下,如果肇事者主动救人,抵赖肇事事实呢?
这说到底是举证的问题。在双方都没有旁证的情况下,法官如何判决?按照无罪推断,还是按照有罪推断?这才是关键。不解决这个问题,这是无解的。
作者: 老杨 时间: 2011-10-20 07:47
本帖最后由 老杨 于 2011-10-20 09:12 编辑
偶父亲被车撞过 司机说我父亲自己摔倒 围观人也说我父亲自己摔倒 ?
不过还好 所有的物证 都准确无误的说明偶父亲被撞 还好偶父亲神智、言辞非常清晰 不然真tmd悲剧了
事故处理时司机还找来一证人 结果让偶父亲的笔录轰成渣
作者: 梦晓半生 时间: 2011-10-20 09:01
几年过去了,当政者连个屁都没放,媒体和群众呼吁了那么久,没用的,最好全世界都知道了,外国政客指责中国人没有道德了,我党就开始照顾面子问题了,你们百姓滚一边去。
具体你这建议呢,关键在于平衡双方。
首先如果真是肇事者搀扶,原告第一反应是找目击者对不?
如果搀扶者并非肇事者,在目前来讲目击者也很重要。
这就是第一点,需要通过法例,驱使目击者有义务对事故提供证词,这件事也说明中国到处都是录像,别想赖账,赖账也先进警察局去做记录,当时你丫在哪,提供假证可是要担当法律责任的。很多人就为这个麻烦不做目击者。
如果原告能够取证,这才能进入法律程序,这就没有所谓如果诬告之类的假设难题了。如果象最近发生的几次明确有视频记录有证人证明的诬告,那么被告可以用诬告罪进行反诉讼,根本无须新立法。
关键在于执行。中国现在是诬告者大行其道,甚至当做假证如家常便饭,而警方和法庭居然毫无作为,立再多的法都没用。
作者: 空气精灵 时间: 2011-10-20 10:23
梦晓半生 发表于 2011-10-20 09:01
几年过去了,当政者连个屁都没放,媒体和群众呼吁了那么久,没用的,最好全世界都知道了,外国政客指责中国 ...
其实有的事也未必就一定是诬告,关键还是在于没有证据和证人,或者有目击者因为怕麻烦之类不出头。
还有,如果有一个目击者跳出来做证是司机撞的,但司机的同行者(假设有这么个人)说不是司机撞的。这种情况又怎么办?该信谁的?如果没有录像的话。
中国如果到处都是录像就好了,就没这些事了,可现在出事的全是没有录像的!
作者: 潜恒 时间: 2011-10-20 10:39
彭宇案的时候,可能正不是太爱上网的时期,当年案子有没黑幕啊? 莫名其妙的判决嘛?
作者: 青袂 时间: 2011-10-20 10:53
潜恒 发表于 2011-10-20 10:39
彭宇案的时候,可能正不是太爱上网的时期,当年案子有没黑幕啊? 莫名其妙的判决嘛? ...
好像有,那个徐老太的儿子是公安系统的。
现在那个法官被发配到街道搞法援了,就算这样也不能弥补这一纸判决的危害
作者: zealangel 时间: 2011-10-20 12:17
本帖最后由 zealangel 于 2011-10-20 13:34 编辑
梦晓半生 发表于 2011-10-20 09:01
几年过去了,当政者连个屁都没放,媒体和群众呼吁了那么久,没用的,最好全世界都知道了,外国政客指责中国 ...
看了大家的观点,在这里把我那个修改这样如何?
针对这种案子,对于诬告,反向诉讼由被诬告方起诉改为公诉,并追究刑事责任,判罚从严;
针对肇事者冒充帮扶者试图逃脱责任的,也由公诉按照肇事逃逸判处。
对于证据不足等情况,我也提不出庭外和解和撤诉之外更好的解决办法,看大家高见了。
我这个帖子的想法是,加大对说谎者的处罚力度,提高说谎者的成本,使其看到后果不敢投机,从而达到目的。
说到底,再好的制度,也看执行,不过今天的新闻看来,貌似高层准备行动了。头条好几条zf方面动作的新闻呢。
作者: 肥狐 时间: 2011-10-20 13:22
标题: 大家都在谈
碰巧我们办公室今天也在谈,老Q说:都是当初南京的法官把事情搞坏了!
我:哪个南京的法官?
Q:就是彭宇案的法官。没撞人也要赔4万,以后还有谁去扶?
就我的一点点法律知识,彭宇案的判决还是有一定依据的。在彭宇案上,由于媒体的介入,显得问题很大,而同样的原则在另一个案子则可能为实现公平作出贡献。既然成为法律或法律解释,就是有相当道理的,这我相信。
问题可能不在这里,而在于另一个方面:对诬陷者的追究不力。这是司法系统的问题。
现行刑法还是比较好的了,不能轻改。而如果执法不力,怎么改也没用。
作者: 聚藏 时间: 2011-10-20 15:16
从司机的角度来说,目前自证的方法最好是安装行车记录仪。很被动的办法,但也是很直接的方法
作者: 宁娜 时间: 2011-10-21 10:04
本帖最后由 宁娜 于 2011-10-24 13:21 编辑
潜恒 发表于 2011-10-20 10:39
彭宇案的时候,可能正不是太爱上网的时期,当年案子有没黑幕啊? 莫名其妙的判决嘛? ...
那彭宇可不是做好事被冤枉的“过路人”。因下车乱挤,一股冲力将徐老太冲倒在地,彭宇也失去平衡撞到徐。彭宇开始说是后面人推他的,不是故意的,闹到后来不知怎地灵机一动,变成做好事受冤枉。旁边还有个好像是姓陈(?)的小青年跟着起哄,声称自己是彭见义勇为被冤枉的目击者,后来让“目击者”上法庭作证,那位一看玩大发了,赶紧溜了。
法院的判决我觉得基本合理。彭宇肯定不是无辜的“雷锋”;重罚也不妥,毕竟不是故意的。所以赔偿了一部分医药费就结案了。这个案子中,表现最差劲的就是传媒,热爱负面新闻,唯恐天下不乱。鼓噪中,彭成了英雄,徐老太和法院成了人人喊打的坏蛋。 不知彭宇被受媒体误导、不明真相的人当面称英雄时,脸是否会红?
作者: 乡间小径 时间: 2011-10-21 11:54
本帖最后由 乡间小径 于 2011-10-21 11:58 编辑
宁娜 发表于 2011-10-21 10:04
那彭宇可不是做好事被冤枉的“过路人”,而是紧随徐老太下车的乘客!他们坐的是同一辆车。因下车乱挤,一 ...
不知你的说法来源于何处。貌似事情原委并不是这样的。
http://news.sina.com.cn/c/2008-04-03/105815284943.shtml
徐老太不是下车,而是在地上拎着保温瓶跑着去赶另一趟车,彭宇当时是第一个下车的。上下车,有可能发生冲撞,也有可能是徐老太自己绊倒的。彭宇负责地将徐老太送到医院并垫付了费用。从这一点上,我觉得彭宇的人品应该是说得过去的。目击者陈二春当时打手机联系了徐老太的儿子,后来也没有溜了,而是出庭作证。可是徐老太坚决否认陈二春当时在场,但通话记录表明陈二春身份没有疑问。人证应该是强有力的证据,但法庭没有采纳。如果这是事实的话,徐老太的话的可信度应该打上很大的问号了。
之所以反响那么大,还在于关键证据派出所彭宇和徐老太两份笔录的意外丢失,以及第三次出庭派出所提供的手机拍的所谓证据,刚开始派出所长称是他手机拍的,但后来EXIF信息显示是徐老太儿子的手机,引起了很大的争议。而徐老太儿子是他们一个系统的。这里面,有没有猫腻?法官的判词,给出的理由非常牵强。那样的推断判决,让人心寒。
基于这些,俺觉得法院的判决非常不合理。
作者: 胖子 时间: 2011-10-21 12:06
聚藏 发表于 2011-10-20 15:16
从司机的角度来说,目前自证的方法最好是安装行车记录仪。很被动的办法,但也是很直接的方法 ...
看完大家的回复,总结发挥一下:
在双方都无法有效举证的情况下,我倒是倾向于引入陪审团制度。
虽然陪审团制度不见得做到绝对正确公平(比如肖申克的救赎),但能很大程度上降低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比如,彭宇案,在当时的舆情下,相信多数陪审团员不会投出不利于彭宇的票。
甚至,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公检法机关,在自身没有充分证据和手段证明谁有罪的前提下,是不是也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呢?仲裁者不能做出仲裁,难道不是一种无能或失职?这个说法确实过激和偏颇,但我希望能象草纹提出的那样,有一个公共基金,用于支付那些无法定责的赔偿。
14#聚藏提出的技术流解决方案,也是不错的设想。
从司机的角度来说,目前自证的方法最好是安装行车记录仪。很被动的办法,但也是很直接的方法
窃以为可行的途径是车厂把四周影像记录作为选配件。
作者: 乡间小径 时间: 2011-10-21 12:12
法律本来就是谁控告谁举证。法律应该增加的是,对于证实控方诬陷救助者的情况,应该处以勒索金额五到十倍的罚款,并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发现公务人员利用职权便利做伪证的,从严惩处。
作者: 树袋熊毛毛 时间: 2011-10-21 15:48
乡间小径 发表于 2011-10-21 11:54
不知你的说法来源于何处。貌似事情原委并不是这样的。
http://news.sina.com.cn/c/2008-04-03/1058152849 ...
谢谢!您这个解释更合情合理,切合国情,令人信服。那两份笔录“意外”遗失?哼哼,故意灭失吧!!!
作者: eshark 时间: 2011-10-21 17:53
这些事情,估计都是要在沉默中爆发的。没有一次轰轰烈烈的价值观重塑运动,我们估计都不会有实质的改变。国人的属性就是不见棺材不落泪,不到黄河不死心。
作者: 空气精灵 时间: 2011-10-21 20:40
乡间小径 发表于 2011-10-21 11:54
不知你的说法来源于何处。貌似事情原委并不是这样的。
http://news.sina.com.cn/c/2008-04-03/1058152849 ...
总觉得那两份笔录的失踪很有问题。
这几年相对开始注重过程合法了,如果那时也严格过程合法的话,没准儿又会是另一个结果。
作者: 空气精灵 时间: 2011-10-21 20:45
胖子 发表于 2011-10-21 12:06
看完大家的回复,总结发挥一下:
在双方都无法有效举证的情况下,我倒是倾向于引入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更不可靠。陪审团的成员由谁指定,谁能保证他们不是和某一方有勾结?这都说不清了。
还有,法律就是不应该受舆论的影响,应该独立断案,如果找一帮受舆论影响的陪审团成员,那就更糟了!
作者: 乡间小径 时间: 2011-10-21 21:08
空气精灵 发表于 2011-10-21 20:40
总觉得那两份笔录的失踪很有问题。
这几年相对开始注重过程合法了,如果那时也严格过程合法的话,没准儿 ...
法官的判决本身就有很大的问题,事后法官、徐老太儿子被调职也证明了判决多少有一些问题。只是有关部门太顾惜自身脸面,而忽视了事件本身带来的极为恶劣的社会效应。事实上,这样的事是欲盖弥彰、掩耳盗铃。以为这样就顾全脸面了,实际上把南京市法律系统的脸都丢光了。更糟糕的是,在一审判决争议极大的情况下,事后只是调解,而不是二审,让事件不了了之。司法系统的尊严就给和谐了。当事人可能息事宁人了,但这种事件的结果不只是对当事人有关系,对社会的影响更为深远。
作者: 胖子 时间: 2011-10-21 23:49
空气精灵 发表于 2011-10-21 20:45
陪审团更不可靠。陪审团的成员由谁指定,谁能保证他们不是和某一方有勾结?这都说不清了。
还有,法律就 ...
呃~~,继续商榷:
精灵说的没错.肖申克,或是辛普森案,都反映了陪审团制度的误判风险.更何论在当前社会普遍存在的权钱交易,抑或对陪审员的威逼利诱.总有空子可钻,总有对不公的质疑.
但我实际想表达的意思是,中国现行定罪程序or借鉴西方的陪审制度,这不是我想辩论的焦点,因为这只是手段。采取什么样的手段,学界也一直在争论,无解。但是,这些手段要达到的目标是相同的,就是要维护我们的社会在符合绝大多数人的价值观的前提下平稳前行。
早些年的彭宇案和最近悦悦的遭遇,媒体都进行了铺天盖地的解读和呼吁。事与愿违,尽管媒体们一直在不遗余力地声讨见死不救------但却已经实质地在社会产生了相反的影响------见死不救的人越来越多。
这显然不符合大多数人的价值观。
所以在某些时候,一味地坚持法律程序正义,并不能获得结果的正义。
在这里补充下我对正义一词的理解:拿彭宇案来说,如果最后的判决结果是彭宇无罪,那么我会说这是个正义的结果。这并不表明我真的认为彭宇是无辜的,因为在无法还原实境的前提下,他的确可能是肇事者。可是,判他无罪却能迎合当时的舆情,传递的信息是好人不会反被冤枉。这对影响整个社会的行事方式来说更加有利。
诚然,这可能导致对徐老太的不公,就牵涉到做出何种选择:选择对个体的伤害还是对群体的伤害?我选伤害个体。
这种观点,也就能自我解释在法律应不应该受舆论影响这问题上我和精灵的不同看法。媒体和记者们有选择有倾向地报道新闻事件,甚至用歪曲的事实来引导舆论方向,这是长期以来的事实了,这一现象很难得以改变。陪审员不可避免地会受舆论影响,以致做出完全错误的判断。但这也是需要的效果,让陪审团代表舆论------从而维护更大范围的正义和公正。
以上几段也许就是我建议在解决此类问题时引入陪审团制度的原因。最后再推荐一部电影,萨缪尔.杰克逊主演的<战略特勤组>。
作者: 宁娜 时间: 2011-10-22 07:26
宁娜 发表于 2011-10-21 10:04
那彭宇可不是做好事被冤枉的“过路人”,而是紧随徐老太下车的乘客!他们坐的是同一辆车。因下车乱挤,一 ...
当年的彭宇案具体情况我已记不太清。但是,我记得很清楚的是:在早期报道中(那时徐老太还有点话语权)提到彭说是“后面人推他的”。当时我在想,如果我是法官,我会抓住这句话做文章。如果这话是彭宇说的,他为什么说这个?是想解释自己为什么撞到徐,对吧?如果是徐老太造谣,那她水平太高了,那种情况下居然能换位思考!所以,我认为彭宇不是无辜的。后来媒体偏向报道,徐没了话语权,说什么都是恩将仇报,诬赖好人。媒体实在舍不得彭宇方的好段子,而徐老太方的故事多没劲哪,没有话题性,也不抓眼球。
作者: 冰蚁 时间: 2011-10-22 12:17
梦晓半生 发表于 2011-10-19 20:01
几年过去了,当政者连个屁都没放,媒体和群众呼吁了那么久,没用的,最好全世界都知道了,外国政客指责中国 ...
彭宇案的庭外和解是当成精神文明建设政绩宣传的,宣传介绍了江苏省“大调解”机制。非常搞笑。
作者: 冰蚁 时间: 2011-10-22 12:30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1-10-21 23:39 编辑
宁娜 发表于 2011-10-21 18:26
当年的彭宇案具体情况我已记不太清。但是,我记得很清楚的是:在早期报道中(那时徐老太还有点话语权)提 ...
相关文档网上还是有的。比如这个
http://news.qq.com/a/20070906/003168.htm
并不是一面倒,老太太丧失话语权。而是证据以及一审法官的推论很成问题。一审中的所谓电子文档应不予采信。不予采信后,此案即证据不足,应不予立案。
中文wiki上的资料
http://zh.wikipedia.org/wiki/%E5 ... D%E5%AE%87%E6%A1%88
作者: 冰蚁 时间: 2011-10-22 12:42
宁娜 发表于 2011-10-21 18:26
当年的彭宇案具体情况我已记不太清。但是,我记得很清楚的是:在早期报道中(那时徐老太还有点话语权)提 ...
还有在我上面那个wiki的链接里,有一个后续事件,2009年2月22日,还是在南京,一名75岁老汉在下关区三汊河公交车站下车时,跌倒在公交车后门爬不起来,身后的乘客不敢上前救助,老汉大喊:「是我自己跌的,你们不用担心。」这时才有乘客敢上前救助他。呵呵。
作者: 梦晓半生 时间: 2011-10-22 12:59
冰蚁 发表于 2011-10-22 12:30
相关文档网上还是有的。比如这个
http://news.qq.com/a/20070906/003168.htm
文档不看了,就维基上面,基本一致啊。判败诉有屁用啊,败诉结果居然是赔偿40%。
而且彭还有目击证人。
作者: 年初四 时间: 2011-10-22 15:19
陪审团制度不是救命良药,从文化,法理,公序良俗方面,都不适应中国的现状
作者: luda 时间: 2011-10-22 20:29
法律的体系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了,人们都在谋求另一种解决问题的方法,比如水军、群体事件,也比如黑社会。存在的就是合理的,人民的才是创新的力量源泉,解决问题的方法会层出不穷地被发明出来的,超越历史。
作者: skylark 时间: 2011-10-22 22:04
本帖最后由 skylark 于 2011-10-22 22:06 编辑
我觉得小悦悦的事件首先是父母监管的问题,父母疏于照看幼儿才是造成这个事件的首要原因。
作者: 能看见海 时间: 2011-10-24 09:41
这个事情的解决我看需要把当初那个“彭宇”案子的法官处理一下,然后上级法院宣布改判,对象似的案子都改判一下,几年以后,也许会好
作者: Salmon 时间: 2011-10-24 12:02
整的太复杂了,法律是要有操作性的
想当初准备英语考试,有个阅读理解题目:英国当年抢劫是死罪。劫匪害怕事主报案,干脆杀死事主。后来修改了法律,抢劫并伤害事主,死罪;抢劫但没有伤害事主,罪减一等。实践证明取得了比较好的结果:抢劫案中的伤害明显减少了。再严厉的法律,许多时候甚至都不能减少犯罪;但设计良好的法律,却完全可能减轻伤害。
有南京彭宇的先例,很少有人会那么傻那么天真的去做好人了。救助路人的行为,责任不明的时候应该假设救助者是无辜的。被救助者经济上吃些亏,换来的可能是生命。
这次小悅悅事件,新闻报道中提到司机交代,撞死两万,撞伤十万也打不住。干脆,再碾一次,来个痛快。建议法律应该做少许修改:车祸责任中,撞伤的应该有个最高赔偿额(最多也不要高过撞死的),这样才会鼓励司机积极救助。受害者可能会终身残疾,医药费无着,但只要人活着,就会给家人带来无比的慰籍。
作者: 乡间小径 时间: 2011-10-24 22:20
宁娜 发表于 2011-10-22 07:26
当年的彭宇案具体情况我已记不太清。但是,我记得很清楚的是:在早期报道中(那时徐老太还有点话语权)提 ...
纯属起哄的?他打电话联系了徐老太的家人,怎么就没有资格做证人了?如果南京人把这样的人称作甩子、把派出所长撒谎、法官乱判当成很正常的事的话,南京出这种事也就顺理成章了。
陈二春用南京话讲就是个“甩子”(二五)。他是起了争端才入场的路人,没有看见徐老太是怎样倒地的。他绝对没有资格做证人。纯属起哄的。
作者: 宁娜 时间: 2011-10-25 08:38
本帖最后由 宁娜 于 2011-10-25 08:46 编辑
乡间小径 发表于 2011-10-24 22:20
纯属起哄的?他打电话联系了徐老太的家人,怎么就没有资格做证人了?如果南京人把这样的人称作甩子、把 ...
当然。陈是徐老太已经倒在地上以后才到场的,他没看见事件的发生,请他打电话联系了徐老太的家人就可以当目击者?他最后也承认自己没看到徐老太是如何倒下的。这事件的关键是“撞没撞”?谁没说实话?
我觉得医生应该多少能判断出徐是奔跑中自己摔倒的,还是被外力猛地冲倒的?从老太的伤情看,被冲倒的可能性大。徐当时只有60岁,不能算太老,一下子伤成那样,要四万块医药费。彭宇本来是负责的,通知了家人,也帮着送了医院,可是听到要这么多钱...就变成“见义勇为”了吧?
另外,如果我是徐老太,是彭撞了我的话,我宁可不要彭赔一分钱,只要他道个歉。怎能为一万六千块钱顶诬陷好人的黑锅? 如果我是彭宇,我没撞人的话,我一分钱都不能赔,逼着我赔了,我会天天滚钉板,大闹天宫,喊冤喊到死。
作者: 梦晓半生 时间: 2011-10-25 08:53
本帖最后由 梦晓半生 于 2011-10-25 08:54 编辑
Salmon 发表于 2011-10-24 12:02
整的太复杂了,法律是要有操作性的
想当初准备英语考试,有个阅读理解题目:英国当年抢劫是死罪。劫匪害怕 ...
也不能过于迷信法律设计的好处。
就你所说的小悦悦司机,他不会不知道再辗一次是谋杀吧,2万和枪毙怎么个选?就算没第二次,撞人后没有协助救护逃窜也属于危害公共罪吧?别告诉我从人身上碾过去却根本没察觉,这根本没有在法院说得过去过。
当然,把撞死的赔偿定得如此之底,人的生命如此之贱,这是很重要需要改变的地方(估计先有此法再有撞伤赔偿,后者立法的同时没有同时加大撞死的赔偿)。还有,立法上面到底是明码标价说撞死2万还是这司机是个法盲,值得研究。
新想起一件事情,驾驶学校必须教法律问题,大多数司机我估计都是法盲。在中国不少特别是外地司机开车根本不关心开那速度撞死人机会有多大,撞到了就惊慌失措,第一是逃跑,如果是外地人干脆逃去别的城市。
老实说,在国内不少次遇到乱冲乱撞的司机,如果这种人渣撞死我亲人,我真可能上去把他喉咙割了,一命换两命。或者我也开车把他碾死,我要他钱屁用。
作者: 乡间小径 时间: 2011-10-25 11:05
宁娜 发表于 2011-10-25 08:38
当然。陈是徐老太已经倒在地上以后才到场的,他没看见事件的发生,请他打电话联系了徐老太的家人就可以当 ...
你不是徐老太,所以你无法判断徐老太的心理,那就请不要替徐老太打包票。否则,你如何解释徐老太为啥当庭矢口否认陈在现场?陈没有说他亲眼看到徐老太摔倒,这说明他是诚实的。而事发时他留在现场联系徐老太家人,这样的人被称为“甩子”,是否不太公道?!这样的说法,令人寒心。你没目击,就随意猜测彭、陈的心理,为什么同样的猜测,不可以用到徐老太身上?凭什么偏向一方呢?你不会为一万六冤枉好人,可是,徐老太告了彭,彭要赔的是四万五千八。徐老太也许可以赢官司,但是,以后还有谁敢去救助跌倒的老太太?徐老太有医保,怎么能忍心去告一个尽责救助过自己的人,无论他是否撞了自己。
我无法判明徐老太是怎么摔倒的,我也不知道徐老太的为人。徐老太可能自己摔倒,也可能被撞倒。即使相撞摔倒,还有不同的情况:彭撞徐,徐撞彭,同时撞,徐老太被别人撞,还有彭被后面的人挤着撞到了徐老太。退一万步讲,就算彭下车撞倒了徐老太,主要责任还是在徐老太身上,而彭不需要负多大责任---- 下车有优先权,真要判责任的话,司机是否也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不同的情况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大不相同。法官怎么能随便推断、随便判决呢?谁告谁举证,没有确凿的证据,怎么能轻易判有罪或有过错呢?陈是站出来的唯一证人,他的证词不予采信,判决却偏向有撒谎嫌疑的徐老太一方,公道吗?法官的逻辑推断和判词,太不正常了,让人联想到是强词夺理。没有那样的判词,社会反响不会那么大。联系到笔录丢失、派出所长说谎,恰恰是徐老太儿子的手机拍了照,是否也有些离奇啊?派出所长有必要说谎吗?
事实并不清楚,所以,请不要随便指责、偏向任何一方。
作者: 胖鸡翅 时间: 2011-10-26 10:35
小悦悦这个事情,不是我冷血一定要往黑暗的方向想……实在是疑点太多了
还是不要那么快下结论吧
作者: 樱木花道 时间: 2011-10-26 11:57
胖鸡翅 发表于 2011-10-26 10:35
小悦悦这个事情,不是我冷血一定要往黑暗的方向想……实在是疑点太多了
还是不要那么快下结论吧 ...
估计 以后再出点神马事情
大家连围观不敢了,恐怕是一哄而散。
能躲多远就躲多远,现在已经不是6070年代 甚至80年代 大家邻里相熟 热心助人的那个环境了。
作者: 宁娜 时间: 2011-10-27 04:23
乡间小径 发表于 2011-10-24 22:20
纯属起哄的?他打电话联系了徐老太的家人,怎么就没有资格做证人了?如果南京人把这样的人称作甩子、把 ...
"根据城中派出所对老太的询问笔录、对彭宇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等相关证据,彭宇当时并不否认与老太发生相撞,只不过彭宇认为是老太撞了自己。综合该证据内容并结合前述分析,可以认定老太是被撞倒后受伤,且系与彭宇相撞后受伤。”
“从现有证据看,彭宇在法院庭审前及第一次庭审中均未提及其是见义勇为的情节,而是在二次庭审时方才陈述。如果真是见义勇为,在争议期间不可能不首先作为抗辩理由,陈述的时机不能令人信服。因此,对其自称是见义勇为的主张不予采信。”
作者: 乡间小径 时间: 2011-10-27 10:19
宁娜 发表于 2011-10-27 04:23
"根据城中派出所对老太的询问笔录、对彭宇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等相关证据,彭宇当时并不否认 ...
你拿这个当证据?
作者: 宁娜 时间: 2011-10-27 11:01
乡间小径 发表于 2011-10-27 10:19
你拿这个当证据?
那你说的才是证据?你认为的“证人”说的才是证据?一个民事案件,又不是杀了人,你想要怎样呢?
作者: 乡间小径 时间: 2011-10-27 13:26
宁娜 发表于 2011-10-27 11:01
那你说的才是证据?你认为的“证人”说的才是证据?一个民事案件,又不是杀了人,你想要怎样呢? ...
法院的说法,本来就争议很大。证人,如果与当事双方没有关系,没有直接利害冲突,没有任何证据说明他说谎,那么他在法庭上证言的份量应该给予重点考虑,而不是被排除在外。
不是我要怎样。我参与讨论的原因,是你帖子里的内容与网上的说法差别太大,至少有三处吧。你说是时间长了,记忆错误。我只是指出你的那些说法与网上的说法不符。网上争论的那些疑点,你也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而是拿法院的说法来反驳。
这件事判得比较糊涂,影响极为恶劣。那份判决书,令天下哗然,这是不争的事实。我不知道真相,也无意深究,但我觉得无论事实如何,彭宇不应该被如此判罚。这样的判词,令世人寒心。
作者: 宁娜 时间: 2011-10-28 12:32
乡间小径 发表于 2011-10-27 13:26
法院的说法,本来就争议很大。证人,如果与当事双方没有关系,没有直接利害冲突,没有任何证据说明他说谎 ...
关于彭宇案,最后一次发言挣分。下面ZT的文章我比较喜欢,不过我不想说服任何人。
ZT:
彭宇案“道德审判”不要被蒙蔽
2007年09月10日 华商网-华商报 杨 涛
7月,南京的一位老太太将青年彭宇告上法庭,称对方撞倒自己,要求其赔偿十几万元的损失。彭宇则称自己好心帮助那位老太太,将她扶起送她去医院,却反被诬。9月5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称“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裁定彭宇补偿原告
40%的损失,即45876元,10日内给付。
这个判决引起了极大的反响,网上力挺彭宇的人很多,几乎形成一场针对南京市鼓楼区法院的“道德审判”——— 尽管彭宇是否真正属于“见义勇为”,我们尚且不得而知———但网民们抓住老太太的儿子是警察,以及鼓楼区法院判决书的个别理由不放,大有要将判决颠覆之势。
法院在判决书中说:“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这一点引起人们的争议最大。客观地说,在我们目前的社会风气下,一般人的确不会送老太太去医院,所以,在概率上讲,法官从“常理”分析并没有什么错。当然,如果说法院仅仅凭这一点来判案,也许太草率了。但是,被道德热情煽动的人可否注意到法官那种常理分析并非判案的主要证据,我们是否有耐心看完判决书的各个细节,来分析整个案件的判决能否通过。
法官认为彭宇是撞人的人,首先是因为老太太是被外力撞倒而不是绊倒或滑倒,双方并没有异议,而彭宇又是第一个下车的人,其撞倒老太太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事发后,当时城中派出所对其进行讯问、调查,根据城中派出所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等相关证据,彭宇当时并不否认与原告发生相撞,只不过认为是老太太撞了自己。因此,在这一判决中,并不能完全说法官随意判案,或者仅仅依据所谓的“常理”来判案,常理推断仅仅是一种佐证而已。
当然,彭宇也提交了证人陈某出庭作证,但请注意陈某的作证内容是:“其当时没有看到原告倒地的那一瞬间,也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其看到的时候原告已经倒在地上,被告已经在扶原告。”这就是说,证人并没有看见彭宇是否撞倒了老太太,老太太是他人撞倒还是彭宇撞倒,至少证人陈某不能讲清楚。我不知道挥舞道德大棒的网民们是否会关注这么一个细节。
还有一个更值得关注的细节是,彭宇在法庭庭审前及第一次庭审中均未提及其见义勇为的情节,而是在二次庭审时方才陈述。法官因此认为“如果真是见义勇为,在争议期间不可能不首先作为抗辩理由,陈述的时机不能令人信服。因此,对其自称是见义勇为的主张不予采信。”这个说理是能让人信服的,当一个见义勇为的人被告上法庭时,按照情理与法理,马上就会提出其是见义勇为,何以在第二次庭审时才将这一理由说出?这不能不让人怀疑他提出的动机。
在彭宇案中,“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要找出几点对彭宇有利的证据与说法,并不困难,困难的是我们能否综合分析整个案情,关注更多的细节而不仅仅是那些支撑我们判断的细节,不被道德的热情蒙蔽了我们的双眼。
作者: 树袋熊毛毛 时间: 2011-10-28 19:55
乡间小径 发表于 2011-10-27 13:26
法院的说法,本来就争议很大。证人,如果与当事双方没有关系,没有直接利害冲突,没有任何证据说明他说谎 ...
网摘:
“网传南京彭宇案的鼓楼法院法官王浩已被停职检查徐老太之子已被开除公职
涉案的鼓楼法院年轻法官,法学硕士王浩已被停职检查,其问题交由司法机关侦查和处理
涉案的市某区某分局的高级警官(一级警督、徐老太之子),已被开除公职,其涉案问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涉案的市某区的某派出所的所长和一办案民警涉嫌作伪证和刑讯逼供,同样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据悉此案让江苏领导十分恼火,指示必须严肃从重处理司法腐败,为建设法治江苏、诚信江苏、公平和正义而努力,并指示省、市有关部门看望和慰问彭宇,此案的二审结果和对涉案人员的处理,将在所有案件审结后,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全社会公布。”
这是哪位领导啊?我喜欢。
作者: 乡间小径 时间: 2011-10-29 13:53
本帖最后由 乡间小径 于 2011-10-29 14:09 编辑
宁娜 发表于 2011-10-28 12:32
关于彭宇案,最后一次发言挣分。下面ZT的文章我比较喜欢,不过我不想说服任何人。
ZT:
按法院的说法,有一点事实是很清楚的,各方都没有异议:当时徐老太在从刚刚进站的彭宇所乘的车边上跑过去赶另一班车,处于运动当中。按照常识,有六十多年人生经历的徐老太是应该有能力预见到在跑过车门时有与车上下来的人相撞的可能性,而她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改变路线或降低速度。而受视野所限,彭宇是无法预见下车有危险。按照常理,公交车进站开车门的前提是确认乘客下车没有危险。从彭宇事后的所作所为来看,彭宇不存在故意碰撞徐老太的可能。发生了碰撞的这个过程中,徐老太是可以、也应该有能力预见并主动采取措施避免碰撞的一方,没有做,是她本人的疏忽大意。法院的判决书中也承认彭宇没有过错,那彭宇是否应该分担徐老太的经济损失呢?我们可以看看汽车追尾这种类似的情况。难道仅仅因为碰撞后前车没有损伤而后车撞了个稀巴烂,就要前车承担后车的损失吗?判决书中按所谓的公平责任进行判决,是否不太公平?退一万步讲,即使要承担经济损失,也应该是公交公司的责任,而不是彭宇。判决书中还有几点有问题。一是有意或者无意歪曲了彭宇的责任。彭宇由相撞的一方变成了彭宇撞人,最后变成了加害人,而忽视彭宇本身也是被撞人这一事实。二是有意或者无意地忽略了一个重要事实----徐老太有能力预见跑过车门时可能与某个下车的人发生碰撞,也有能力采取必要的避让措施,但徐老太有明显的疏忽和过失,而是用了“原告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被告相撞”,无形中将彭宇和徐老太的责任相等同。至于判决书中的遣辞用语,说轻一点是不够严谨;说严重一点,说出这样话的人没有资格当一个合格的法官。
彭宇在事情发生后,留下来帮助徐老太,陪她的家人将其送到医院,并垫付了部分医药费。这样的行为是值得肯定的。彭宇的行为其实也合情合理。毕竟徐老太和自己相撞摔伤了,哪怕主要过失在徐老太身上,也会有自责心理。留下来照顾、帮助徐老太,值得质疑吗?用所谓“常理”来推断彭宇的责任,并将其堂而皇之地放到判决书中,就只能说某些人是不相信世界上有好人的。如果没有人质疑这样的判决,那才是真正的悲哀。
那种指责网民抓住徐老太的儿子是警察做文章的说法,是不是有点昧着良心、故意忽略了其他事实?如果徐老太的儿子没有违法接触双方在派出所的笔录,没有派出所丢失证据,没有派出所长撒谎被揭穿,会有这样的猜疑吗?既然做了,就得承担由此带来的所谓证据和证据链失信的后果。这样的质疑合情合理。网民没有那么弱智,会认为当警察就一定官官相护吧?
这件事,徐老太只是导火索,南京的这份荒唐的判决书以及有关部门处置不力,才是造成恶劣影响的最主要因素。至于某些炒作过头的媒体,那是另一个性质的问题。
我相信,在经历了南京徐老太事件和小悦悦事件后,大家都会反思。我相信,善良最终会战胜冷漠。如果我碰到类似事件,大多数情况下,我还是会伸出援手。设身处地地为其他无辜的老人和孩子们想想吧。
作者: 夜精灵小赵 时间: 2011-10-29 22:31
标题: 正如短刀在点评中的看法
魔术师 发表于 2011-10-19 20:24
这种事很难找证据的。
中国已经不仅仅是道德沦丧的问题了,而是良心也沦丧了。。。 ...
一般的民事案件是谁主张谁举证,但这几起案件中。。。,还有案外的因素吧
我觉得法官之所以这么判,可能是出于建设和谐社会的考虑。和行人违章导致被汽车撞死,司机一方也要承担人道主义责任是一个道理。法院判决的出发点是老太太上了年纪,估计也没什么钱,是弱势一方。为了维护弱势人群,保证社会和谐,所以才这么判决的。——这个案件这么判,不只是一个法官的问题。因为按法院的体制,一切案件都要由审判委员会把关的。所以,案件的审判反映的是该法院的意见,而不只是主审法官的意见,甚至于不是主审法官的意见(如果法官的意见与审判委员会的相左,法院会逼其就范的)——但审判委员会是个实践中的东西,不是法院组织法中的正式设置。因此,如果判决有问题,还是由主审法官负责。
作者: 喜欢 时间: 2011-10-30 05:13
呵呵,想起来亲眼见过的一幕:打篮球的时候,一个小个子撞上了大个子——小个子有速度,大个子几乎是原地没动,结果是——小个子坐在了地上,大个子还是没动。围观者尽皆大笑。
还有一个听来的实例:一个六十多岁的女人,清晨自己在女儿家后院看花,蹲着,然后跌到地上,跌断了股骨(大腿骨)。——这个故事我觉得匪夷所思,但这就是当作匪夷所思的事情被讲的。那女儿是我朋友的邻居。
朋友还讲了另一个实例:她的朋友,30多岁,女性,自己在自家滑倒(并不是做什么有速度的动作,而是在花盆边侍弄花之类),小腿骨折。
作者: 梦晓半生 时间: 2011-10-31 02:01
夜精灵小赵 发表于 2011-10-29 22:31
我觉得法官之所以这么判,可能是出于建设和谐社会的考虑。和行人违章导致被汽车撞死,司机一方也要承担 ...
你说的一句有道理,法官判得脑残那是个案。
但是其他就难以认同了。法官判决直接造成全社会的影响,所以不只是一个判错这么简单。再仔细看看这法官的判词,他遵照的是什么法律依据?居然是他个人推断!这在里面也是重要影响社会的一点,法官说了算,你想碰运气还是根本不助人免是非?这案件没有目击者,根本不应该立案。
中国也有上诉法庭啊,搞个审判委员会岂非画蛇添足。
最后,那个行人乱过马路,被撞了司机也有责任这个就让人无话可说了,这还用定法律吗?干脆开车的被抢劫都是有理的就是了。你难道说打劫的不是穷人?和谐嘛,你有钱开车,为什么拿不出几万块?见者有份哈。
作者: 夜精灵小赵 时间: 2011-10-31 22:17
梦晓半生 发表于 2011-10-31 02:01
你说的一句有道理,法官判得脑残那是个案。
但是其他就难以认同了。法官判决直接造成全社会的影响,所以 ...
审判委员会是各个法院内自己设的。为的是给案件把关。该法官能那么判,肯定是审判委员会认可的。当初之所以设这个委员会,是因为法官的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当时法官还没有职业化,一些转业军人被安排为法官,为了保证审判质量而设的这个东西。一直沿续下来。
作者: 梦晓半生 时间: 2011-11-1 01:58
夜精灵小赵 发表于 2011-10-31 22:17
审判委员会是各个法院内自己设的。为的是给案件把关。该法官能那么判,肯定是审判委员会认可的。当初之 ...
嗯,听你这么说,还是不错的主意。
但这样应该不是一个法官审理而是由审判委员会审的,为何只针对他?是否审判长?
作者: admin 时间: 2011-12-21 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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