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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又一起拆迁致死案,寻求律师和记者帮助指点 [打印本页]

作者: pea    时间: 2017-4-4 22:32
标题: 又一起拆迁致死案,寻求律师和记者帮助指点
张某男(77岁,耳朵聋,近乎文盲,原A市单位职工)1993年53岁提前退休回B市老家找了工作,有2份收入,与王女(B市某厂职工,中专文化)结识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996年俩人在办隆重婚宴,宴请了某厂几乎全部同事。

婚礼后,俩人商议买房并相中某房,2000年俩人卖掉张某在A市单位分的福利房,将卖房款全部交给了王一手操办购房事宜。2016年房拆迁,张某才知道出资购买及居住16年的房屋,在不知情下,2013年就已被转移登记到王女儿名下,张某病重,肝硬化晚期,生活难以自理,而现在王女已拿走大部分拆迁款,赶张某净身出户。

张某自90年代初带着全部家产和王另组家庭,二十多来与亲生儿女几无联系。2016年底张男病危,向亲生女儿求助,经调养好转,担心房子被拆,一定要出院守房,最近再次病危,抢救无效去世。

拆迁办明知道张某居住房长达16年,王女并不否认同居关系,却偏袒支持王女拒绝张某女儿要求查看2013年房产交易合同要求,剥夺张某的知情权,明知房产产权有争议,张某无处居住,却将拆迁款给了王女儿,代表政府变相支持遗弃老人行为,致使老人绝望为护房拖累提前去世。

张某是下岗老工人,有退休金和医保,但他的福利房七拐八拐变成了王女儿的财产,由于年代久远,缺少证据,向社会贤达请教,张某女儿可否以被剥夺知情权打官司?

作者: 清凉山    时间: 2017-4-5 02:27
这不能算拆迁致死吧
作者: 方恨少    时间: 2017-4-5 04:20
标题党。。。
作者: 的名    时间: 2017-4-5 04:30
这属于财产纠纷,跟拆迁没关系吧?
作者: 老兵帅客    时间: 2017-4-5 05:10
这件事与拆迁毫无关系,同时司法判决看的是当前法律与证据,以已有证据,只有可能是王女获胜,没有其它可能。

这里要明白的是,合法不等于合情合理,前者是根据已有法律和证据来推断出最符合法律的结果,后者则是自说自话,属于主观认定,二者并非一回事。
作者: pea    时间: 2017-4-5 09:08
清凉山 发表于 2017-4-5 02:27
这不能算拆迁致死吧

老人早逝的原因,
一是女方贪图拆迁费,遗弃老人,拆迁方不仅不制止,反而变本加厉驱赶老人;
二是拆迁办支持女方隐瞒事实真相,剥夺知情权,致使老人无法进行下一步维权。

目前有进展,在各方支持下,找到了13年的房屋转让合同底档,通过底档找到了卖家,卖家很震惊,说了一系列的事实,,,,
作者: pea    时间: 2017-4-5 09:23
老兵帅客 发表于 2017-4-5 05:10
这件事与拆迁毫无关系,同时司法判决看的是当前法律与证据,以已有证据,只有可能是王女获胜,没有其它可能 ...

看看这个错综复杂的案子,是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更有公平正义。。。

拆迁办代表的是政府,在调解的过程中公正

一,老人住了十多年的房子,是这个房子的关系人,应该支持老人的知情权,这个拆迁办是有过错的。

二、老人93年退休,女家玩弄法律,现在无法认定两人同居起始日期,事实婚姻是94年2月后没有了,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受理,但同居财产分割法院是受理的,在同居财产未分割清楚前,女方应该是照顾老人的第一责任人,拆迁办应该明确告诫女方照顾好老人,拆迁费扣住不发,而不是变相支持遗弃老人,这点拆迁办也是有过错的。
作者: pea    时间: 2017-4-5 09:31
方恨少 发表于 2017-4-5 04:20
标题党。。。

在2004年4月1日前,人民法院认定同居关系和事实婚姻的关键是:1986年3月15日前,同居时不管其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只要起诉时符合法定条件,即认定是事实婚姻关系,1994年2月1日至2004年4月1日前,只有当事人同居时双方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才认定其是事实婚姻关系。“同居时”或“起诉时”是当时认定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关系的两个关键词。
2002年12月27日《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简称解释(一))明确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11.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12.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作者: 冰蚁    时间: 2017-4-5 10:05
pea 发表于 2017-4-4 20:31
在2004年4月1日前,人民法院认定同居关系和事实婚姻的关键是:1986年3月15日前,同居时不管其是否符合法 ...

这个事情可能最多起诉王女非法侵占财产,如果能把证据链做好的话。如果非法侵占最后能成立,那张的女儿可以分得部分遗产。我觉得这个大概是最优结果吧。

拆迁办估计起诉不了。拆迁办通常只认产权证书,户口这些。拆迁办不是法院,产权是否有争议与其无关。
作者: dashanji    时间: 2017-4-5 10:30
1, 标题党
2, 老头已经死了,77,,肝硬化晚期,就算不赶上拆迁,再能挺多久也不好说;
3, 钱,在北京的房子的话,还是一大笔钱,如果老头亲闺女也没啥收入,但不缺时间,又有心情,争呗;
4, 我不知道现在的社会伦理,这个女同志跟这老头过了20年,到了啥也得不到才是正常吗?她是雷锋吗?而且看最后这插曲,这女同志如果不是提前做点手段,老头到了一句话,这房子给我亲闺女,是不是悲情的就是她呢
作者: 大黑蚊子    时间: 2017-4-5 11:03
老头死跟拆迁有个毛关系?
真打官司的话,走正常途径,啥都落不到的概率比较大。
作者: pea    时间: 2017-4-5 11:16
dashanji 发表于 2017-4-5 10:30
1, 标题党
2, 老头已经死了,77,,肝硬化晚期,就算不赶上拆迁,再能挺多久也不好说;
3, 钱,在北京的房子 ...

1、打到dashanji
2、注意是老人因此事早逝。多挺一天也是社会进步的象征,严格来说,不对社会创造价值的都是苟且,不仅仅肝硬化晚期。
3、注意是遗弃老人,只要女方履行婚姻承诺,照顾老人,则没有纠纷。
作者: pea    时间: 2017-4-5 11:31
冰蚁 发表于 2017-4-5 10:05
这个事情可能最多起诉王女非法侵占财产,如果能把证据链做好的话。如果非法侵占最后能成立,那张的女儿可 ...

这个没想到,是不是太狠了,非法侵占财产属于刑事啊,目前最新进展是女方承认拿了男的钱,与卖房方2000年签了一个公证,内容是这个房子是女方女儿买的,暂时不办过户,然后13年去办了过户。

女方文化高,处处留一手,有过好日子的主观愿望,但最终向“谋财害命“演变。
作者: dashanji    时间: 2017-4-5 15:53
pea 发表于 2017-4-5 11:16
1、打到dashanji
2、注意是老人因此事早逝。多挺一天也是社会进步的象征,严格来说,不对社会创造价 ...

你太偏向一方了,谋财害命害了二十多年,真有耐心啊!这个事很就是老头当年同意或者默许此事,临走了可能又要反悔,人就是这样子,老在一起的容易因琐事因爱生恨,老不在一起吧反而会念对方的好
作者: 易水    时间: 2017-4-5 16:42
dashanji 发表于 2017-4-5 15:53
你太偏向一方了,谋财害命害了二十多年,真有耐心啊!这个事很就是老头当年同意或者默许此事,临走了可能 ...

同意,住了这么多年房子,一次都没有看过房本儿,这心得多大啊?二十年不联系亲生女儿,说明早就掰了,默认把房产留给女方是可能的。
作者: pea    时间: 2017-4-5 16:59
dashanji 发表于 2017-4-5 15:53
你太偏向一方了,谋财害命害了二十多年,真有耐心啊!这个事很就是老头当年同意或者默许此事,临走了可能 ...

好吧,我用词不当,“演变”不清,这个老头抛弃亲妻女,带走财产与别人另组家庭,最后众叛亲离,报应,ok?

这个老头被遗弃,如果都不管,最后就是几个月才被发现的惨剧。

政府不应该鼓励这样事情发生吧?
作者: dashanji    时间: 2017-4-5 17:18
pea 发表于 2017-4-5 16:59
好吧,我用词不当,“演变”不清,这个老头抛弃亲妻女,带走财产与别人另组家庭,最后众叛亲离,报应,ok ...

不好意思,都怪我没认真看,您主要是怪政府和拆迁办,我理解成您对着这后来的这对母女了,不好意思,不好意思;对政府这种不人伦的行为坚决要求一个说法,对拆迁办这种糊涂行为不能原谅,坚决闹,闹的越大越有效,现在政府一味的维稳,谁软谁吃亏,绝不能迁就,要据理力争
作者: njyd    时间: 2017-4-5 17:27
标题党就不说了。
不管办没办婚宴,没有那张结婚证书是不作数的。
“将卖房款全部交给了王一手操办购房事宜”,有证据吗?既使能证明男方给了这笔钱,是赠与还是交给女方代办?代办的话买房不写上自己的名字?从2000年给了钱直到2016年才知道房本上没有自己的名字看,否定赠与比较困难。
房产局拆迁办只管房本上是谁的名字,如果夫妻双方只有一人的名字也算共有财产,但要证明是夫妻得有那张结婚证,没证什么都不算,住不住是没用的。
如果他的户口在这套房子上,拆迁也会考虑,但他的户口在吗?
打官司基本无指望。
作者: pea    时间: 2017-4-5 20:40
本帖最后由 pea 于 2017-4-5 20:42 编辑
njyd 发表于 2017-4-5 17:27
标题党就不说了。
不管办没办婚宴,没有那张结婚证书是不作数的。
“将卖房款全部交给了王一手操办购房事宜 ...


没文化真可怕,很难理解没文化的行为逻辑,老头年轻是蛮英俊的,找的前后2个都是中专文化,那个年代,算高级知识分子,如果不是那个年代工人地位高,换现在是没戏的,,,

对事实婚姻,高院从否定到有限认可有个过程,但没文化的老人是更看重婚礼的,,,

最近查法律,亲生儿女对老人赡养似乎有无限责任,而不管这个老人如何坏,这个案例中,

我想知道的谁是第一责任人,即使同居从婚礼算起,女方女儿也未满18岁,或者说,就赡养老人言,女方一家和亲生女儿,谁是第一责任人?

另外,打官司是一定能赢得,不仅仅是因为房子,而是: 12.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作者: njyd    时间: 2017-4-6 02:07
pea 发表于 2017-4-5 20:40
没文化真可怕,很难理解没文化的行为逻辑,老头年轻是蛮英俊的,找的前后2个都是中专文化,那个年代,算 ...

个人看重什么是没用的,法律上只认那张证。
96年办婚宴时老头56岁,王女儿末满18岁也差不了几年,显然第一责任人还是自己的女儿,王女儿顶多有连带责任。
  打官司,房子我看基本没戏,因为房产证上的名字,你得先证明房子是用老头的钱买的,而且还要证明老头给的钱是委托买房而不是赠与,从他十几年后才知道房产证不是他的名字看,很难证明。很难想像委托买房办证时自己不出面而且不关心证上的名字。因为卖房或赠房都得房产证上的户主本人出面办理,13年转给王女儿他都不知道,说明买房时证上就不是他的名字。
  至于分割共有财产,你也得先证明哪些是共有财产,有多少,王女说共同生活时都花完了你就没辙。
作者: pea    时间: 2017-4-6 15:17
njyd 发表于 2017-4-6 02:07
个人看重什么是没用的,法律上只认那张证。
96年办婚宴时老头56岁,王女儿末满18岁也差不了几年,显然第 ...

目前最新进展是女方承认拿了男的钱,与卖房方2000年签了一个公证,内容是这个房子是女方女儿买的,暂时不办过户,然后2013年去办了过户。

也就是说,房证一直是原房主,直到2013年过户,,,

作者: njyd    时间: 2017-4-6 17:22
pea 发表于 2017-4-6 15:17
目前最新进展是女方承认拿了男的钱,与卖房方2000年签了一个公证,内容是这个房子是女方女儿买的,暂时不 ...

就需要证明是赠与还是委托女方买房。
不过如果是委托的话,十几年下来对买房的内容不管不顾,这有点不可思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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