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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贺岁档前话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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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上古神兵
时间:
2017-1-1 13:11
标题:
贺岁档前话审查
本帖最后由 上古神兵 于 2017-1-1 13:12 编辑
(媒体发稿,转发请注明)
贺岁档快来了,某种程度上就又到了泥沙俱下或是萝卜快了不洗泥的时候了,这个时候我也得忙,忙着给我女儿审片,以便避免那些不合适她看或者无害的垃圾。每到这个时候,我不禁就会问,我们的电影审查制度怎么了?
这是知乎里的回答,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21771474
,我就不再赘述了。这些回答实际上可以归结为两个问题,一是这么明显的问题为什么广电总局不去解决;二是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应该是什么样的。我就谈谈我对这两个问题的认识。
第一个问题。
电影审查问题并不是我国(或者是我国大陆)独有的难题,无论历史还是现时,世界各国的电影审查都是吃力不讨好的事。
电影和其他艺术形式一样,它会不同程度地表达作者的思想,这种思想并不仅限于表达纯艺术的“美”,还可能涉及伦理、道德、哲学和政治等众多层面,所以不是所有的艺术思想都能为主流社会所接受;即使思想本身没问题,它的表达形式也可能存在主流社会所不能接受的障碍;电影与其他艺术形式更不相同的是:别的艺术对于受众是鉴赏和收藏,而电影更像是快速消费品,以一种纯商品的形态向大众公开倾销,它所表达的思想在销售过程中直接灌输到大众头脑。所以,为了将不利于主流社会的影响降到最低,主流社会的意志体现者不得不对其采用对商品一样的办法——类似于市场准入或质量监督的电影审查制度应运而生。这个事实本身体现着电影作为兼具艺术性和通俗性的商品的矛盾:艺术要自由,而“合格”的大众消费品必须符合某种“健康或有益”的社会接受标准。另一方面,由于易被大众接受的通俗性,希望电影成为维护其意识形态利益的宣传工具也是对主流社会的一个颇有吸引力的诱惑。
以美国为例,《海斯法典》的出现和消失,实际是主流社会自身意识形态的发展变化——上世纪初对道德腐化堕落的深恶痛绝,使主流社会想用清教徒精神净化社会(包括禁酒令的实施);二战后由于经济迅速的发展,特别是电视业加入视听市场的竞争后,商业精神将其彻底取代了。需要强调的是,这种取代对电影的影响是两面的:艺术创作的自由虽然被解放了,却被市场的需求所裹挟;工业化的商业电影使电影的通俗性彻底压倒艺术性,美国电影的艺术水准提高缓慢乃至停滞了。上世纪70年代以来的电影(海斯法典于1968年被分级制取代),其电影思想和表达的艺术性提高乏力,表现手法的创新均来自亚洲和欧洲,好莱坞本身只热衷于特效和剧情特异化的纯技术性进步。
我国的情况稍有些不同。建国初期,全面复制苏联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否定了所有事物的商品属性,比如我国在上世纪50年代,电影就纳入了国民经济的计划管理,各项法规(见附注1)详细地规定了从创作拍摄到制作发行的全部生产细节,而无论是1960年前的统购包销和之后的统购分销,都使电影的销售成为艺术品的计划分配。但商品属性的消失,并未使艺术属性占绝对地位,它是接受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宣传要求为代价的。不得不说,脱离商品属性的艺术解放效果是明显的,在宣传要求没有极端化之前,电影的艺术质量和受人民欢迎程度是很高的(最明显的就是像《哪吒闹海》、《大闹天宫》、《小蝌蚪找妈妈》这样的动画片),但由于诸多意识形态限制影响了艺术创作的积极性和开拓性,所以生产数量严重不足;时间一长,对艺术的探索和创新也被扼杀了。前苏联(包括东欧)的情况也类似。
文革对电影造成的影响是直接而显而易见的,这里不再赘述。
改革开放后情况发生了变化。改开初期,计划经济先是让位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进而过渡到市场经济,思想上对是否坚持社会主义或全盘西化产生了混乱。这种主流社会的经济和思想混乱必然体现在监管上,所以我们看到上世纪80、90年代的电影生产实际处于失控的状态,资本缺乏、人才断代的中国(大陆)却生产了近千部既缺乏商业吸引力,也鲜有艺术水准的垃圾,于是大量艺术质量并不高、却有商业吸引力的境外电影通过公开和地下渠道占领了国内电影市场,比如日本电影《追捕》和港台武打片。这时候的电影院破败不堪,喧嚣的街头录像厅里充斥各种港台武打动作片和美国影片,大学里以研究名义迎合大学生观众放映了大量欧美主流电影或文艺片。
1992年,市场经济确立,电影的生产要素逐渐接受了市场法则,但主流社会对意识形态问题的有意淡化(不争论),使影视审查失去了符合现实需要的原则依据。时至今日,这种情况没有根本变化。一边是粗略、抽象的监管准则,一边是巨大的供需数量和越来越多样化、个性化的艺术观点和表现形式,如前所述,后者不可避免地夹杂着拍摄者的各种道德、哲学和政治观点。此情此景,电影审查机构不精神分裂才怪!精神分裂的结果就是不知所措或任意妄为。原则和标准的缺失也必然带来寻租空间,寻租不仅削弱的是艺术性,也破坏了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则,导致我们看到的是不缺钱的中国电影却拍不出好电影,叫座又叫好的影片凤毛麟角,影评中充斥着有必要或无必要的各种政治解读的口水。所以,中国电影市场的混乱确实由电影审查所导致,但根源却不在电影审查机构本身,电影审查机构无能也无力改变这一局面。
第二个问题——怎么办?
有人首先提出,不应由政府来主导电影审查,认为这不符合所谓艺术要求,并举出多国由电影从业者(协会)审查的例子。这种提法荒谬至极!因为任何一个国家对电影的审查都不是艺术审查,而是前面提到的社会接受标准审查——审查的确对艺术有影响,但从来就与艺术无关!从实践上看,不同意识形态的国家和地区,在审查主体上没有某种特定的分类和区别,但一个最重要的前提是,都必须得到国家政权的认可。比如澳大利亚、香港、伊朗等都直接由政府成立的独立专业部门进行审查,而日本是由政府认可的电影从业者协会,印度及其原宗主国英国则是独立于政府的专业委员会,他们均毫无例外地必须根据国家立法授权来进行工作,不能越雷池一步。从形式上看,唯一的例外是美国,美国电影协会是个纯非政府组织,我们百度一下
http://baike.baidu.com/link?url= ... otAT9XUuR9HgNim2ZOq
,这并不是一个负责艺术的机构,而是与美国其他行业协会一样,是个商业机构。总结起来,任何一个国家的电影审查机构都必须代表主流社会,和它的组成性质没有关系。以我国的电影审查委员会来说,虽然是政府组建,但其成员大部分来自于电影从业者,比如导演、电影学院教师及相关的文学创作者等。
其次,分级制一分就灵?分级制的确是个应用广泛并且简单易行的好办法,但在我看来,我国尚不具备实施分级制的条件。从世界其他国际和地区的分级制实施情况来看,分级制必须有完善的系统配套才能达到其效果。比如我国台湾地区,1983年7月10日报纸发文认为,“台湾电影分级制度试行至今,由于电影放映业不能配合实施,名存实亡”。就我国(大陆)目前现状来说,庞大的影院数量和电影观众,对于分级制的落实来说是个很大的挑战。要想实施分级制,必须要先对影院和发行渠道进行规范和管理,否则分级制就是一纸空文,反而可能成为诲淫诲盗的帮凶。
第三是审查标准。其实这正是我们可以做,有能力做,必须做,必须马上做的关键之处。我们必须要澄清一个认识,那就是谈第一个问题时我们提到的,审查的目的是为了向市场提供对社会无害的商品,而非“好”的艺术品。商品可以有明确可行的标准,而艺术品则不然,一幅涂鸦,一人看是大师精品,一人看是垃圾,比如我看安迪.沃霍尔是垃圾,如果我的意见占上风,很多人眼里的艺术就被毁了。特别是电影审查中的艺术性,是一种狭隘定义,它只代表电影表达技术(所谓电影语言)水平的高低,与电影想表达的观点没有关系。所以必须把艺术性排除在审查内容之外——让市场和影评家去检验电影的艺术性去吧!
需要严肃对待的是政治性和伦理道德审查。
在任何意识形态的国家里,政治性审查都是必须的,因为政治性代表的不仅是意识形态,还代表着国家、民族等集体意志。电影作为一种艺术产品,既然在这个环境里创作,就必须尊重这个社会环境的集体意志。我国目前的历史阶段,是要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这个就是我们国家、民族的集体意志,它的具体表达就是我们目前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创作于我们国家和要在我们国家上映的电影必须符合这个集体意志,必须把艺术自由限定在我们宪法允许的自由权利之内。这在我们的电影审查条例当中已有非常详尽具体的原则性规定,因此我们所要做的就是继续坚持原则,维护原则。但需要补充的是,我们不能把这种原则无限度的放大,越过群己权界把政治性放大到个人的精神哲学领域,否则就会出“建国之后不准成精”“恐怖片不能有鬼”这样政治过敏的笑话。
其实大多数观众对政治没什么兴趣,伦理道德审查的审查标准才是与观众密切相关的重要内容。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电影故事情节中的伦理道德底线和具体镜头表现是观众选择电影产品重要的参考标准。从原来的《电影审查条例》第三章“电影审查”的第25条来看,我们从第七款到第十款都是伦理道德方面的要求,但这种要求过于粗略、简单,完全不具备可操作性,也就不适合作为标准。要确立这样的标准,就要明确的伦理道德目标。在我看来,在我国这样的目标主要有两个,一是未成年人的教育保护,二是符合我国传统的伦理道德规范。而实现了前者,实际上就已经达到了电影审查的主要目的。
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理由众所周知不再赘言,其重点考虑的是性和暴力。
首先是性。因为从政治性和伦理道德规范角度上,我国均已排除了色情片的选项,所以电影中的涉性镜头,就是审查标准的一个重要对象。性是人的基本生活方式,在表现感情、婚姻、家庭甚至犯罪的时候,涉性表达是必须的,没有这些场景,电影几乎没可拍的了;但有些性本身和其在情节中的作用会对不同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产生消极的心理影响,影响其成长发育。有的时候本来电影是适合孩子观看的,就是有个别镜头不太谨慎,有时候我妻子只好捂住孩子眼睛。我女儿稍懂事一点,有时主动捂眼睛,搞得我和妻子反而很尴尬!所以,涉性镜头必须在两方面加以审查,一是必要性,很多时候,涉性镜头是可以被家庭平日场景所替代的,尤其是简单的过场情节,比如夫妻关闭卧室门关灯睡觉等。二是表现尺度,在必要性的前提下分两种,一种是动作程度;一种是裸露程度。一般来说,除非影片是对与婚姻、性犯罪等性心理进行讨论,这两种尺度都不存在规范的难度。
其次是暴力。暴力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其实更加复杂。第一、大多数涉及暴力主题的电影,其价值观的表达只是以结果来否定暴力,,但其过程中的暴力镜头由于电影的艺术表达,很可能被未成年不加甄别的喜爱和模仿;第二、暴力的价值观对于儿童来说具有复杂性,比如某些暴力的正义性、合法性、必要性;第三、不同年龄(特别是早熟或叛逆期)未成年人的理解能力和理解方向会有很大差异。特别是暴力美学已经成为电影的一个重要表现语言,暴力尺度的规范的定性和量化都非常困难。不过我国台湾地区曾经有非常有益的尝试可以为我们参考(见附注)。
总结这两方面的标准和尺度,从可操作性上看,条件成熟的时候,分级制是对影片道德伦理审查结果的唯一可行的处理方式——当前采用欧美港台采用的分级制,大多数都是按照这两方面来对观众进行年龄上的区分。
还需要提一下伦理问题。伦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逐渐演进的,比如多年前禁忌的同性关系现在已经被宽容并部分合法化,但我个人的意见是,在新的伦理精神没有被法律明文确认前,对电影的相关审查应保持保守态度,避免电影成为非主流思想推动政治性目标的宣传工具。
抬头一看,胡说八道了这么多,也没说出个啥可行的具体解决方案,不过算是把这么多年不得不亲历亲为,为孩子电审的郁结之气吐了一大半。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已经发布,将于明年3月1日正式实行,希望广电总局和有担当的专业人士能够为此法制定出切实有效且具操作性的配套法规,以解我等家长之忧劳辛苦,促进我国电影事业和社会文明的健康繁荣发展!
附注:
1、1955年我国(大陆)出台《关于电影院、剧场管理规定》、《关于各种影片送局审查次数的规定》、《各种影片长度的规定》、《关于各种影片的胶片消耗定额的规定》、《故事片设置程序及阶段划分的规定》
2、台湾地区新闻局1973年10月,公布《取缔残杀、打斗及色情影片检查尺度》,“凡有以下情况者,予以修剪或禁演”,… “无正确主体意识,其表演唯在显示武艺出众,拳法或枪法神奇,而草菅人命者……为报复私仇,不分主从,不问善恶,赶尽杀绝,充分表示,嗜杀行为,而有违人道者……刻画盗匪、流氓或不良青少年聚众斗殴,残忍凶杀等犯罪行为,显示其技巧高超,凶狠气概足以使青少年产生崇拜心理诱发模仿作用者……描写黑社会人物或不法集团非法行为,淋漓尽致,最终草草制裁,不足为训者……飞刀、飞枪、凌迟、肢解或利用机械化学物品的凶狠方法,杀人灭迹,易于模仿者……刀枪器械所及,头飞肢断、肚破肠流、血花四溅、骨肉模糊、惨不忍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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