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我的观点,这篇文章没有抓住重点。这次诉讼的确证明了美国是个法治社会,或者确切说讼棍社会。大概还原几个点,这次的并购案,金额大概只有几百万美元,被否决是基于总统的行政裁量权(法院无权干涉)。而三一请到的律师团,有前政府高官,知名律师,估计开销好几百万美元,可能比并购总金额还高,所以三一是在打一口气,而不是非要案子怎么样,第二,三一律师团提出的是程序违法,因为裁决结果是总统权利,法院不能干涉,很难告赢,而三一告的是你怎么裁决出这个结果的?过程有问题,这个决策程序很容易抓漏洞,那些收几百万律师费的讼棍,还是很会抓法律空子的。法庭判决结果,也只是要求奥巴马政府公布决策文件,并非推翻决策结果。这个给我们企业的启示,在美国这种法律和相关行业畸形发展的国家,与其依托关系,投资的拉动带来的好处,甚至作者完全不了解的所谓国力加成,不如养律师,管你是谁,只要让我不爽,拿钱砸律师团告死你,这才是符合美国国情,接美国地气。 杜建国:三一诉奥巴马获胜为何“令人意外”
喜欢争气的文章,所以特意去查了一下,那些米鬼走狗到底是啥玩意儿 ~~~~
某报,是(中国经营报),就是创建于1985年的《专业户经营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管,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主办。
至于某女士,请知道的网友大侠指点一下。
是叶檀?
中国经营报 屈丽丽
李根 发表于 2014-7-16 22:04
有广告效应就是胜利。法官是倾向共和党的?
欢迎光临 爱吱声 (http://129.226.69.186/bb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