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不分党派,对言论自由的看法是,言论自由几乎是绝对的。政府必须有非常好的理由才能在特殊情况下进行限制,比如儿童色情。因此如果因为富人是很少数,限制他们的言论自由就没有关系这个论点,不论保守派还是自由派都是拒绝的,纳粹党,3K党等在美国都是合法组织,受第一宪法修正案保护。具体到这个案子上,除了Clarence Thomas以外,其他8个法官都认为防止腐败是个有说服力的理由,2600美元的上限没变。保守派多数认为总的上限和防止腐败无关,既然2600美元不能收买一个议员,那么100个2600美元也就不能收买100个议员,自由派的法官认为这里需要防止的不仅是实际的腐败,还有appearance of corruption,象你说的富人的声音压制穷人的声音。我觉得双方说的都有理,我目前倾向于支持保守派的多数的观点。
为什么要把捐款局限在非盈利组织,有什么理由要将两者区别对待呢?为什么允许工会代表其成员的利益支持或反对某个候选人,而不允许公司代表股东的利益支持或反对某个候选人呢?Citizen United 自由派法官的反对意见里,也是认为这两者没有区别,不过他们认为只有个人才有言论自由,legal entities没有言论自由,主张限制这些组织在竞选期间的言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