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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根 发表于 2013-10-17 21:54, i( X* Q' ^0 E! _8 w, F
挺好的,时代在进步啊。$ N1 X3 d" N6 u" A9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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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直到七十年代才在法律上废除纳妾,实际上的二房三房乃至N房,到现在也还存在 ...




MacArthur 发表于 2013-10-17 21:21
不好意思,这篇里头有几个字不太认得,连蒙带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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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离婚书 黄宝火娶妻管氏,前夫亡故至今,衣食无 ...
楚天 发表于 2013-10-17 21:50
这第二篇文字优雅而贴切,可以进小学课本。% l8 n! {* q-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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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中“民法一零四十九与一千零五十条”,显然漏了一个“千 ...
第 五 節 離婚
第 1049 條 * e$ _& q& x. O% s* \$ @( ?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 1050 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抱朴仙人 发表于 2013-10-17 22:137 t8 `. Z- z" J2 M8 n
早期民国乃至后来的港台,一帮个个有小老婆的立法委员民主投票能投出啥?当然会保留妾。只有俩人都摊不上 ...
“二十年院字第六四七號解釋”稱:“娶妾並非婚姻,自無所謂重婚。”& x: z( z: C' ?* G0 K
“二十年院字第七三五號解釋”稱:“妾雖為現民法所不規定,惟妾與家長既以永久公共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依民法第一一二三第三項之規定,應視為家屬”。
“二十二年上字第六三六號判例”稱:“民法親屬編無妾之規定。至民法親屬編施行后……如有類似行為,即屬與人通姦,其妻自得請求離婚……得妻之明認或預設而為納妾之行為,其妻即不得據為離婚之請求”。
(二)民法親屬編無妾之規定,至民法親屬編施行後,自不得更以納妄為締結契約之目的,如有類此行為,即屬與人通姦,其妻自得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款請求離婚,如妻不為離婚之請求,僅請別居,自可認為民法第一千零一條但書所稱之正當理由,惟在民法親屬編施行前業經成立之納妾契約,或在該編施行後得妻之明認或默認而為納妾之行為,其妻即不得據為離婚之請求,但因此而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仍得請求別居,至妻別居後之生活費用即家庭生活費用,若妻無財產或有財產而無民法第一千零二十六條、第一千零三十七條、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第二項、第一千零四十八條之情形,均應由夫支付之,倘按時支付而有窒礙時,妻得就夫之財產收益中請求指定其一部以充支付。
“重婚罪之成立,必以姻婚成立为前提,婚姻成立依民法第982条规定,应有公开之仪式及二人以上之证人,否则婚姻为无效,不得以重婚论。”(1980年度台上字第184号)
橡树村 发表于 2013-10-17 10:15# q; W6 L. _6 k ?. y. o
“重婚罪之成立,必以姻婚成立为前提,婚姻成立依民法第982条规定,应有公开之仪式及二人以上之证人,否则婚姻为无效,不得以重婚论。”(1980年度台上字第184号)




橡树村 发表于 2013-10-17 10:27. C4 S+ O/ r: M( q" ]* E
其实这方面的立法还是南非彻底。
南非婚姻法规定必须是一男一女,所以同性恋结婚是不允许的。于是就有了 ...









楚天 发表于 2013-10-18 04:38- L) j* H/ [) ^# I1 B2 n7 \. y
我相信,能写出这样条文的地方是很多的。我父亲是山西人,听他说那时候文化人素质不错,写个东西都比较规 ...




抱朴仙人 发表于 2013-10-17 22:137 E: s T" R! S" c" S! ^9 r+ S
早期民国乃至后来的港台,一帮个个有小老婆的立法委员民主投票能投出啥?当然会保留妾。只有俩人都摊不上 ...
北宸 发表于 2013-10-17 09:49! i* _4 e$ C, ?9 Z
多謝仙人,太珍貴了。1 N2 a, J. [# }+ e9 b' U%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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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張離婚協議上把民法條文都寫了出來,確實是時代的進步。
橡树村 发表于 2013-10-19 09:06% Q4 C6 y. [ Q2 v2 `. \6 s/ B
台湾在1985年修订了民法,我查到的这些都是修订之前的。所以现在的状况不清楚。. l# x8 P% z8 Q9 c6 x: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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橡树村 发表于 2013-10-19 09:058 j( t+ o8 f7 I; j, N$ u* @3 B
台湾不清楚,南非是可以的,不过要求的批准程序比较复杂,最小年龄段甚至要求最高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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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根 发表于 2013-10-17 21:54, T0 E' h6 F4 X) Z5 K5 w& t
挺好的,时代在进步啊。
香港直到七十年代才在法律上废除纳妾,实际上的二房三房乃至N房,到现在也还存在 ...



第九百七十三條 (婚約之要件)
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i6 J1 \! E6 G0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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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百七十四條 (婚約之要件)
未成年人訂定婚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九百八十條 (結婚之實質要件-結婚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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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9 L7 Z4 M$ S+ L9 W! `
第九百八十一條 (結婚之實質要件-未成年人結婚之同意)
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橡树村 发表于 2013-10-19 09:46" n1 W8 Y0 E9 Z( ~5 ]
这里有目前实施的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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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zh.wikisource.org/zh/%E6%B0%91%E6%B3%95%E7%AC%AC%E5%9B%9B%E7%B7%A8% ...
第十八條 (未成年人、滿八十歲人之責任能力)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1 x8 u5 h1 }4 w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3 I* l3 C: C) T, {. `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橡树村 发表于 2013-10-19 23:065 Q+ H4 S0 r. J0 G2 x9 E! r% a* G: b
台湾在1985年修订了民法,我查到的这些都是修订之前的。所以现在的状况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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