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提供电台给秦应林一样是犯罪,这一行为的定性并不因为秦应林提供的是真情报或者胡编乱造的情报而改变,轻重上有影响。用一个刑事案件作为对照,靳如超爆炸案共炸死108人,靳如超死刑,为他提供50枚雷管的胡晓洪和用950元卖给他550公斤炸药的王玉顺夫妇也是死刑。
punishment 发表于 2013-8-10 20:31 ! H0 U8 E/ u: S1 W# k
这个是世界通例,所谓法治就是这样的。美国有个案例是party过程中一个人要先走,他的室友借给他一辆车。室 ...
犯罪有故意和过失之分。这个借车人也太那个啥?这才是真正的苦主。7 `4 L0 F* t, I' f: Y* N1 |, H' ?5 W; q
2 ]' l; V8 @( O
这与楼主里的张某某行为可不一样。
不知情也不行吗?
punishment 发表于 2013-8-11 01:04 2 Q9 G3 h/ ]: z$ J6 N) W% {4 M
看来俺不慎歪楼了,对不住马甲大哥。
简单总结一下看见的几个回帖,不一一回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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