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吱声

标题: 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建议废除嫖宿幼女罪 [打印本页]

作者: 肥狐    时间: 2013-6-27 00:18
标题: 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建议废除嫖宿幼女罪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3-6-27 00:19 编辑

http://news.sina.com.cn/c/2013-06-21/033927456614.shtml

最近我经常看到新闻就评论一下,用本地话来说,有点“悖”--年老过时的意思。有辱清听,有辱清听,对不起,大概年纪到了。

社会科学一般印象,没有自然科学、工程科学那样清晰的体系性。法学是个例外,比较有逻辑,其中刑法学更突出。刑法学其实不难解,对于理工科背景的人而言尤其不难,甚至可能还会有亲切感,只是一般未必会有兴趣。

是非善恶谁都有能力说一说,于是推出,对于刑法谁都有能力说一说,比如妇联。

比如,“法律规定虐待致死也只有最高7年的有期徒刑,难以起到威慑作用。”,这是个误会。

说“致死”的,这里指过失致死。就是说,本意是虐待,但是失手,啊呀打死了。主观恶性较低,所以7年。同理,交通肇事逃逸致死,也是7年。现代刑法的目标是“办恶人”,不是报复,或报复的意思很少,这方面妇联的同志一定要学习,学好了可提高人格!比如,博物馆工作人员失手把宋代瓷碗砸了,国宝破碎,要不要用刑法办她?不办,过失损坏财物,不是“恶人”。

如果在虐待过程中有杀人的心思,或者,明知这样虐待可能导致死亡而放任,即构成故意杀人罪,就可判死刑或无期了。法律区别对待,是正确的,只要执法严格,足以威慑犯罪。断章取义曲解刑法,随意提议改刑法,会破坏体系。

有些强奸犯罪手段温和,比如麻醉,口头威胁,小事胁迫等等,在定罪时会有疑问,强奸罪的量刑是很重的,“这么温柔,算强奸吗?”

强奸罪的特点,它侵犯的“法益”,是“妇女的性选择权”,推敲一下:
1、男人的性选择权刑法不保护,男人强奸男人,女人强奸男人,不触犯强奸罪。
2、只要做爱的时候违反女人的愿意即构成强奸罪,手段多暴力,多温柔,多智慧,多科学,几分暴力几分温柔,在所不问。
3、强奸往往伴随身体和精神的伤害,这一部分法益,“妇女的健康权”,或者作为强奸罪的加重条款,或者另罪,或者并罚,这是立法技术问题。强奸罪的关键是:妇女的意愿。

以前的刑法,和未成年妇女发生关系,即使女孩子thousand times yes, 比如《情人》,也算强奸,why?因为理论上认为,小孩子的意志不健全,没有能力做出这个决定,即使你是愿意的,法律上也当做你不愿意。不愿意,就定强奸。这个法理,不是“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否则有些小孩发育超前,比如《情人》,身心毫发无损,难道就不办了?关键是意愿。

“嫖宿幼女罪”把刑法更精细化,把一部分幼女挑出来了。这些幼女的主观意愿是相对成熟的,这表现在“嫖”字上,她是从事这个古老行业的。对这些情况,“做爱时违反妇女意愿”有些站不住,算他无罪又伤及公序良俗,所以另立罪名处置。从立法技术上说,我觉得是好的。社会是复杂的,维护正义哪里是简单的事?把它简单化的人,往往并不关心正义。至于组织卖淫,则另有独立罪名伺候,组织未成年人卖淫是其加重条款。.

日志 http://www.aswetalk.org/bbs/blog-316-27596.html
作者: 马克西姆    时间: 2013-6-27 07:18
本帖最后由 马克西姆 于 2013-6-27 07:26 编辑

我不是法律专业的。有个问题,既然“因为理论上认为,小孩子的意志不健全,没有能力做出这个决定,即使你是愿意的,法律上也当做你不愿意。”,那么怎么能认为小女孩从事卖淫行业就认可她的意愿了呢?为什么不同样认定被胁迫、诱骗而参与卖淫呢?我的意思是说,既然是被胁迫诱骗的,那么所谓的嫖客就该被定义为强奸。
当然,组织未成年人卖淫要从重惩处。
作者: jie888    时间: 2013-7-23 13:32
创新.改革之心太大啦
作者: icedshining    时间: 2013-7-23 18:00
在中国这个社会里面,要考虑到,某些强奸幼女的人,有办法把自己的罪名弄成嫖宿幼女,废除这个罪名的目的似乎是为了堵住这个口子
作者: 财迷心窍    时间: 2013-7-23 19:23
反对嫖宿幼女罪的,9成都是针对这个名字,而没有仔细看过法律条款。

先看嫖宿幼女罪

第三百六十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只要落实了,判刑是从5年~15年

再看强奸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注意,奸淫幼女是按强奸罪从重处罚,但不属于强奸罪的加重处罚。也就是说一般的奸淫幼女,判刑是3~10年内从重。

也就是说,对于没有暴力强迫确有卖淫情况,
如有保留嫖宿幼女罪,判刑是5~15年,
而如果废除嫖宿幼女罪,改按奸淫幼女处理,判刑是3~10年。

所以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其实在为嫖客争取减刑。


作者: Radiohead    时间: 2013-7-23 19:42
本帖最后由 Radiohead 于 2013-7-23 19:45 编辑

法律严密么?不觉得,自然语言不严密,语言就是陷阱。  “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什么叫“恶劣”,什么叫“严重后果”? 程度怎么量化?  如果不严密,那么有钱有权势之人就有操作空间了。

看到“嫖宿幼女罪”就愤怒,再成熟也是个孩子,思想成熟么? 这种男人直接无期和枪毙好了。

唐慧上访的事情我觉得奇怪,孩子他爸爸干什么去了,叔叔舅舅们干嘛去了!直接买把双立人牌的斩骨刀,确定好目标,去亲手去砍了那些人不就完了。
作者: heinsect    时间: 2013-7-23 21:06
我特别想知道这些个矛盾的奇葩法律条文是怎么讨论的,每个人发了什么言,有什么样的辩论,最后是怎么个通过的
作者: icedshining    时间: 2013-7-23 21:57
4l说得在理,我确实是望文生义了




欢迎光临 爱吱声 (http://129.226.69.186/bbs/)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