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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大家帮看看这个 Non-Competition 条款 [打印本页]

作者: 雷达    时间: 2021-5-21 10:59
标题: 请大家帮看看这个 Non-Competition 条款
本帖最后由 雷达 于 2021-5-21 11:48 编辑

Non-Competition. The Employee acknowledges that the Employee's services are unique and extraordinary. The Employee also acknowledges that the Employee's position will give or has given the Employee access to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of substantial importance to the Company and its Business. During the Restricted Period, the Employee will not, whether individually or in partnership or jointly or in conjunction with any other person, perform services for a competing business including A, B, C, D and E, or establish, control, own a beneficial interest in, or be otherwise commercially involved in any endeavour, activity or business that competes with the Business in the Restricted Territory.

Restricted Period 是 12 个月,红色的部分意思就是离职以后12个月以内不得为对手公司工作。
那么以下理解是否正确?
1. 这种离职不论是主动辞职还是被解雇都一样。
2. 不得为对手公司工作包括任何工作,哪怕是去做保安。
3. 除了明确的 A, B, C, D and E, 怎样界定其他的 competing business? 难不成找工作前要问一下现在这家?

谢谢各位。
-----------------------------------
补1:
“Restricted Period” means the period commencing on the date hereof and ending
twelve (12) months after the last date of the Employee’s active employment with
the Company.

“Restricted Territory” means the Province of Ontario.
作者: 雨楼    时间: 2021-5-21 11:27
通常被开了应该就没有限制了。还看合同相关条款。
2,是
3, 这种要看是不是做相同业务的。

重要一点,如果这是你入职时的合同,你当时就要要求加高工资补偿,或者加入离职补偿的条款,具体多少看你自己争取了。
如果当时没找律师看,已经签了,只能变着法让他开你了。
如果是在原有合同上新增,按新合同处理,要求涨工资或做离职补偿条款或两者兼。


作者: semtex    时间: 2021-5-21 11:31
正常这个是有补偿。 比如六个月不能去竞争对手工作, 原雇主会补偿六个月工资。
作者: 李根    时间: 2021-5-21 11:31
雨楼 发表于 2021-5-20 22:27
通常被开了应该就没有限制了。还看合同相关条款。
2,是
3, 这种要看是不是做相同业务的。

很有道理,完全同意。

怎么算competing business?得问一下下家,下家一般都能确认。


作者: 雨楼    时间: 2021-5-21 11:33
又及,这里面还有个无效霸王条款的问题,你这款很可能被法官裁定为霸王条款。我就会做饭,结果你让我一年不能从事餐饮业。尤其没有相关补偿的。
作者: 晨枫    时间: 2021-5-21 11:34
应该会对Redtricted period的启动有定义,比如辞职、退休,但应该不包括被开除。需要确认。

不是任何工作都不可以,只有in the Restricted Territory,这里应该是相关工作的意思。但这很难界定,对于你这样的专业人士,去做保安,会被认作bad faith,还是可以告你的。
作者: MacArthur    时间: 2021-5-21 11:38
这几个问题的答案其实并不是简单的yes or no

比方说问题一:这个得看“Restricted Period”是怎么定义的,看其定义里有没有声明包不包括“被裁/被开”这种情况。。。 而且即便它说了包括,将来万一要据此打官司的话,辨方律师也完全可以声称这是霸王条款:被告只有这一种生产技能,你把人开掉,还不许他去类似公司就业,难道想让他活活把自己饿死吗?

问题二:agreement里说的是“involved in any endeavour, activity or business that competes with the business",完全可以一种条文两种解读啊,我为竞争对手干保安,这事儿并没有“competes with the business”啊。。。 again,你愿意play safe,就假设它禁止你为竞争对手从事任何类型工作;你要是想找它的茬挑它的刺,也可以说它是浑身漏洞

这种agreement实际上都是防君子不防小人,对于“C” Level officer恐吓力大一些。对于底下干活的小兵,咳,起诉你半天,就算官司打赢了,榨出那点儿油水还不够律师费的,何必呢。。。





作者: 雷达    时间: 2021-5-21 11:40
雨楼 发表于 2021-5-21 11:27
通常被开了应该就没有限制了。还看合同相关条款。
2,是
3, 这种要看是不是做相同业务的。

谢谢雨楼兄。记得您也在多伦多,有没有靠谱的这方面的律师 PM 一个?
作者: 雷达    时间: 2021-5-21 11:47
晨枫 发表于 2021-5-21 11:34
应该会对Redtricted period的启动有定义,比如辞职、退休,但应该不包括被开除。需要确认。

不是任何工作 ...

“Restricted Period” means the period commencing on the date hereof and ending
twelve (12) months after the last date of the Employee’s active employment with
the Company.

“Restricted Territory” means the Province of Ontario.
作者: 雨楼    时间: 2021-5-21 12:08
雷达 发表于 2021-5-20 22:40
谢谢雨楼兄。记得您也在多伦多,有没有靠谱的这方面的律师 PM 一个?

当年也见过几个律师,根据Google review找的。基本上这个行业没有好人。最终也没打官司。
能和解最好和解。除非被盯上了木法子
作者: 晨枫    时间: 2021-5-21 13:13
雷达 发表于 2021-5-20 21:47
“Restricted Period” means the period commencing on the date hereof and ending
twelve (12) months ...

这好像就是任何离职(包括解职)了。

那就到别的省还是可以?
作者: togo    时间: 2021-5-21 13:39
这个还是要看雇主给的职位。如果你进去是当大头兵,无论多重要的岗位都不收这个限制。我们公司至少是Director 层级才有这个。
作者: 雷达    时间: 2021-5-21 19:23
雨楼 发表于 2021-5-21 12:08
当年也见过几个律师,根据Google review找的。基本上这个行业没有好人。最终也没打官司。
能和解最好和解 ...


   多谢
作者: 雷达    时间: 2021-5-21 19:23
晨枫 发表于 2021-5-21 13:13
这好像就是任何离职(包括解职)了。

那就到别的省还是可以?

这就是迷惑之处啊。
作者: MacArthur    时间: 2021-5-21 22:34
雷达 发表于 2021-5-21 06:23
这就是迷惑之处啊。


你也不要企图琢磨明白了,这种条文不可能写得面面俱到,普通人看了能一下就明白是或否,律师们就没得饭吃。

这里头的不明确之处就是律师们的用武之地。。。 如果你一定/必须得把这事儿搞明白的话,那就consult一下律师吧。。。 他们当然也不会把话说死,只会告诉你这种情况“一般”意味着什么什么。。。

比方说你现在务必要把自己的case按照“不包括”的情况去理解,律师们也不是不能做,但这可能由于条文的规定,需要extra hard work,才能说服法官。。。 花钱呗 - 不是说花钱买通法官啊,说的是要花费大量的律师费用,雇佣特牛B的律师之类的。。。
作者: 雷达    时间: 2021-5-21 23:09
MacArthur 发表于 2021-5-21 22:34
你也不要企图琢磨明白了,这种条文不可能写得面面俱到,普通人看了能一下就明白是或否,律师们就没得饭吃 ...

明白了。以前工作 offer 的类似条款都很模糊,头回见到这种。
作者: 方恨少    时间: 2021-5-22 06:01
这就是竞业协议吧,仅供参考:在德国必须明确写明你违反了要赔多少钱,如果原雇主激活竞业条款必须补偿你多少钱,如果没有写明就是不合理条款,会被作废,你违反了他们也拿不到钱,就算告你也是给律师送钱,除非你是梁孟松这样的人物或者你严重招惹了原老板,他要恶心死你,否则不会有雇主真的告你的。

我曾经离职的时候找律师看过合同,其中有一条是如果我违反了要赔偿五千欧,律师问你月工资有五千欧么?我说没有,律师说那你就不用赔,法律规定此条赔偿最高一个月工资,我问那公司会不会不要求五千而是改要一个月工资,律师说不会的,因为这一项违反了法律规定,所以整个条款作废了。我又问那老板会不会就为了搞我坚持告我,律师说不会的,你老板也是个生意人,一分钱赚不到还要倒搭钱的事没有生意人会做的,如果你老板是这样的人你们公司早倒闭了,而且就算你老板是这样的人,他的律师也会制止他的,因为法院根本就不会受理,这就是浪费法官的时间,律师也丢不起这个人。

还有一些条款写的如有违反需做出相应的赔偿之类的,其实没用,因为如果公司要求你赔偿一万元,他们可能要花十万元来证明自己的要求是合理的,这种条款基本都是用来吓唬老实人的,以及律师用来炫技的,毕竟公司找他们起草合同也花了不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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