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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强干弱枝” : 国民政府时期的税收

已有 178 次阅读2017-4-4 10:06 | 国民政府

        1928 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该政府的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继承了晚清以来的财政问题,即以重建和加强中央财政为目的,试图进行“国地财政划分”,明确地划分 国税和地方税,在确保稳定的中央财源的同时,给予地方独立的财源。众所周知,当时的中央财政以关税、盐税、统税这三大间接税为主要的财源,并积极引入 诸如所得税、遗产税、印花税等源自西洋租税理念的直接税制度,推进税制的近代化,确保中央的财源。同时,为了落实这些国税的征收,还在各地设置了中央 财政部直属的征税机关。不过,由于税收来源主要集中在上海等特定的城市,中央财政基本上依靠来自城市的税收。

       另外,在地方财政方面,国民政府 成立之后不久,便于1928年废除了晚清以来作为地方势力的重要财源的厘金,作为补偿把原属国税的田赋和新设的营业税划作为地方税。之后于1935 年颁布“财政收支系统法”,明确规定在确定中央-省(院辖市)-县(市)的各个财源后,地方政府须提出每年财政收支的概算,经中央政府批准后才可制定地方 预算。地方经费不足的时候,由中央投入补助金。

        但是这些措施并不一定取得了预期的成果。例如根据内田知行的研究,1930 年代前期山西省和绥远省一次也没有成立预算,很可能中央政府事后承认地方政府以截留的国税作为中央补助金。而地方财政的制度化是南京国民政府在1930 年代尝试进行国民国家建设的一个环节。

        在这些制度改革的基础上,中日战争爆发后,国民政府为了筹措膨胀的军费,开始征收非常时期利得税以确保中央财源,并且 对田赋和营业税实施了国税化。而且,为了实现财政的集权化,1942 年财政单位改变为国家财政和地方自治财政的二级制。但是这种集权体制也随着战争的结束逐渐被废除,1946 年7 月颁布了修正后的《财政收支系统法》,再次恢复了三级财政体制,而且重新就国税和地方税进行了如下的划分:

国税:
关税
盐税
货物税(原来的统税)
矿产税
所得税
印花税
特种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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