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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炯明和阎锡山是民国初期精英中的一个类型,就是土豪类型,他们都是成功的土豪,离不开自己的乡土,因此有严重的局限性,但他们的成就也是由他们的局限性带来的。如果离开广东,陈炯明就不是陈炯明了,他变成另外一个蒋介石,那么他跟广东的关系就会跟蒋介石跟浙江的关系一样的浮泛了。阎锡山离开山西以后,他也许会变成汪兆铭或者张学良那种人,山西特殊性就不存在了,他的土豪性质也就不复存在了。但是民国还有另外一种人,一般来说可能还是更吸引聚光灯的人,就是称为游士的那种人。游士的力量不是来自于地方共同体,他们主要依靠个人的才能,他们所希望的场地是全国性的,我们大家心目中的精英人物往往是这种人,像是梁启超、李大钊这一类人物,都是属于游士类型的人。这些名气比较大的人物可能还不是最典型,因为他们的生平是过于复杂了,不是特别好分析。另外一个人物可能反而比较有代表性,就是章士钊(1881-1973)。
章士钊早年的形象给我们后来留下的印象是决然不同的。辛亥革命初期他是南方革命政府那个阵营里面的,主要不是做行政工作,而是照现在的说法是一个搞法制起草工作的人(辛亥革命后,章士钊离开英国回国,任上海《民立报》主笔、江苏都督府顾问)。民国初年是一个缔造宪法的时代,一般来说任何人只要是对宪法制订有点方向感,都会在这方面有所发言,但是真正有专业水准的人是非常少的。其实连宋教仁和居正(1876-1951,同盟会重要成员,曾在日本大学学法律。辛亥革命后参与筹组湖北军政府和制定《都督府暂行组织条例》,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任内政部次长,参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订)都算不上是真正专业的,他们是业余爱好者中水准比较高,而责任心和敏感性比较强的人。从法律技术角度来讲,真正的专家不算太多,而章士钊恰好是其中之一(1908年入英国阿伯丁大学学法律、政治,兼攻逻辑学)。
民国初年那些人有点像80年代的启蒙运动那些人,是热情有余而专业技术不足,方向感很强,但是具体工作总是疏漏过多。有一件事情就可以证明,他们当时是中国近代史上最积极的引用共和主义和宪政主义的人,但他们也采取了一个很荒谬的措施,就是在中国设立行政法院,理由是欧洲大多数国家都有行政法院。这时候章士钊就写了一篇文章论证①,设立行政法院非但不是保障法治,而恰好是破坏法治的——因为宪法之母英国就不设行政法院,行政法院的技术上有千头万绪,但是政治上的精神是很明显的,它就是要给官吏以特殊的保护,不由普通陪审团审判,而要交给特殊的行政法院审判。
1、在辛亥革命前夕,章士钊发表《吾国设立行政审判院在宪法上当作何意味乎——行政审判论》一文,指出:“法兰西人以为政府与政府之官吏实为国民之代表,宜享有一种特权,为私人所不有者,而规定此种特权之原理与所规定人民普通权利义务者,当有不同。……法人所谓分权……自以为得之于英伦,是乃奇谬。盖英人所持乃法律平等主义,自总理大臣以至乞丐,一律受审判于普通法庭,法律之眼光,从不等差国家之分子而歧视之,其理想与法人本之以编制行法者,如冰炭之不相得。……行政法之原则基于国家代表之应有特权,凡此种代表以其公人资格有所行动,其行动非寻常法庭所能问。私人与有交涉,其地位与私人相互交涉时所立者迥然不同,官吏所受之处分与私人所受者又截然有异。若而国者,官吏、齐民之间有一鸿沟,官吏所享之特权非齐民所能有,而齐民原有宪法上之权利一与官吏之特权遇,而即动摇,识者称为特权法制之国。此种法制在英美法家之所不解,英为宪政母国,美与其他操英语国承其流风,皆不赖行政法而治臻上理。在欧陆诸国采用行政法者,其行政、司法两部之间每有葛藤,其结果乃至司法不能独立,致宪法失其作用。”
行政法院的意义不仅仅是制定特殊的行政法律,而是要能够随时随地体谅到国家的理由,如果官吏很容易因为国家的理由而受到审判,像普通的被告人一样自己付出代价的话,那么对政令畅通是有极大的危害的。我想,现在的公务员都很清楚——我当过所以我知道——如果你做了什么事情,跟老百姓起了纠纷,最后告到上级领导,结果往往是息事宁人。到底这件事情谁对谁错是次要的问题,因为纠缠起来太浪费时间了,造成的损失比分清谁对谁错还要大。往往就是由政府拿一笔钱给那个闹事的老百姓,给他们各种各样的好处,息事宁人,只要能不闹事、不来纠缠我们就行,你说是你是对的那你就是对的。这种情况如果按照英美那种法律体系,那么这个负责办事的公务员你就得自己出钱请律师,你自己卖房子请个律师去跟老百姓打官司,如果那个老百姓要纠缠你,连续打十年官司,你就倾家荡产陪他打官司去吧,如果打输了该坐牢你自己去坐牢,跟你上级机关没有关系,换句话说上级机关不能保护你。
我想如果按照中国现在这种国情,实行了刚才所描绘的那种英美的制度,基本上可以断定,任何没有背景的公务员唯一敢做的事情就是在办公室里面喝茶(笑)。欧洲大陆系的国家,它的社会生态多多少少是比较接近于中国这种情况的。而它设立行政法院就是为了避免我们刚才所说的那种情况的出现,如果出现民告官的诉讼,由一个特殊的行政法院去料理,这个法院会充分考虑到公务员办事的难处,不能打击公务员办事的积极性。因为吏治国家的特点,像斯密所谓的立法国,就是欧洲大陆那种具有强大行政体系的国家,国家和行政机关差不多就是一回事,如果公务员不敢办事,那么国家其实就不存在了。即使公务员做的是错的,你也不能随便打击他的积极性,当然人权也是要保护的,行政法院的作用就是一方面在具体的利益方面保护普通老百姓的人权,一方面注意不伤害公务员办事的积极性,要随时注意国家的理由和政令畅通。这些事情,普通法的陪审员不会照顾到的。英美的陪审团经常会让政府的公务员、警察之类的人赔几百万美元、坐N多年的牢,大家都是置若罔闻的。但是英美这样做的原因很简单,就是打官司的这些公务员都是地方系统的,他们要么是某个市选举出来的政府官员,或者是其他自治团体聘任的官员,那些自治团体的地位其实跟一般的公司差别不大,不会说少了你一个就影响政令畅通。再说它也没有政令畅通这回事,白宫根本就不需要在地方上搞什么政令畅通的。所以在它那种体制下,行政法院是不必要的,是对宪法的一个损害,是多余和碍事的东西。
章士钊能写出这一点。我想那些人设计行政法院的时候,其实他们心里面可能还觉得是在模仿西方宪政先进国家,他们根本分不清楚大陆系国家和海洋系国家政情国情民情和司法体制的相关性,就是闭着眼睛觉得西方好的大概就是好的,我们象征性地模仿一下,好在哪里坏在哪里也只是粗枝大叶地有个模模糊糊的了解。大体上觉得西方先进,引进先进理念应该没错,具体的内容比如对立法的科学、不同的法律应该怎样相互适应、应当怎样和社会环境相互适应,这方面他们是不清楚的。而从章士钊反驳他们的文章就可以看出来①,章士钊在这方面是非常清楚的,他有做一个英国律师的良好才能,他在这一时期,因为他还没有负实际的政治责任,写这样的文章是相当多的。现在人把他忽略掉实在是有点可惜,因为跟他比较起来宋教仁就算不上什么了。
1、1912年3月11日,南京政府临时参议院公布《临时约法》。章士钊于3月12日写出《临时约法与人民自由权》批评道:“《约法》曰:‘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倘有人不依法律逮捕、拘禁、审问、处罚人,则如之何?以此质之《约法》,《约法》不能答也。”章士钊认为,这是许多成文宪法的共同缺陷,应该吸取英美法系的优点而加以补救:“无论何时,有违法侵害人身之事件发生,无论何人(或本人或其友)皆得向相当之法廷呈请出廷状。法廷不得不诺,不诺,则与以相当之罚是也。出廷状者乃法廷所发之命令状,命令侵害者于一定期限内,率被害者出廷,陈述理由,并受审判也。”针对《临时约法》第十条所规定的“人民对于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有陈诉于平政院之权”,章士钊主张应删除这一条:“平政院者,即行政裁判所之别词也。凡有平政院之国,出廷状之效力必不大,何也?人民与行政官有交涉者,乃不能托庇于普通法廷也。……使行政权侵入司法权,则约法所予吾人之自由者,殆所谓猫口之鼠之自由矣。”
宋教仁是宪法制定者,也许是个好的宪法制定者,也许是个坏的宪法制定者,但是宋教仁不是一个好的立法者,他是一个非常粗枝大叶的人,国民党里面绝大部分都是宋教仁这样的业余爱好者。真正专业的人他们反而不太重视,章士钊就是这样一个专业人员。后来他跑到北洋政府里面去可能不是出于偶然,北洋政府的技术官僚精神比国民党要强得多。后来国民党取代北洋,和共产党取代国民党,从技术官僚的角度来看,都属于是倒退性质的。等于是把已经好不容易学了半天交了很多学费打下的一点基础推倒了,又在白地上让一帮粗人从头学起,再交一批学费从头搞起来。这种事情在中国近代史上是一再发生的。在政治上好像是进步的东西,但是从管理技术、立法技术上转了一圈,实际上是破坏性和倒退性的,因此返工从头做起是一而再再而三的,
章士钊在北洋那一边得到重用(1924年任段祺瑞执政府司法总长,1925年兼教育总长,1926年任执政府秘书长)主要就是靠他在行政技术方面的能力,但是他也付出了重大的牺牲,他真正的才干实际上是对英美法系的了解,但是北洋政府是不需要那一套东西的。那套东西对北洋政府的吏治是有极大的伤害。照民国初年的权力结构来说的话,谈论英美法系那些原则,原则上谈起来很好,但实际上执行起来主要是捆住了政府的手脚,捆住了政府的手脚就间接地有利于暴民运动,而国民党在当时是暴民运动的主要代表。所以国民党往往以投机性的方式来支持英美法系或者是泛泛而谈地指出北洋政府搞的这些不行、大陆法系实在太烂,等等。但是实际上他们也根本不是什么英美法系的爱好者,他们只是想拆台而已,就是想拆拆北洋政府的台。
章士钊在这些游戏中就扮演了一个很矛盾的角色。照他自己的学历出身,他最擅长的事情实际上是他不能做的事情。他恰好是以一种扭曲的方式在维护北洋政府的吏治国家。他是北洋法政系官僚集团的一个活跃分子和干练的精英,为北洋政府培养出了很高效的行政集团,但这个行政集团并没有遵守他在民国初年所鼓吹的那些宪政原理。在这段时间里,他与其说是英美宪法的传播者,不如说是明治绝对主义国家的一个复制者。对于北洋政府来说,真正好用、方便、能够在短期内生效的东西恰好就是明治国家那里已经很成熟的那些东西。后来章士钊之所以会跟那些学潮扯上关系,也是因为他引进了日本的学制①。
1、1925年4月,章士钊兼署教育总长,下决心从三件事抓起,即宣布大学统一考试,教育部专设考试委员会,主抓学生的入学毕业考试;教育部设编译馆,督促奖励各大学教授著书、译书;合并北京八所大学。但遭到“进步人士”和青年学生的强烈抵制,根本无法实施。5月7日,章士钊自己的住宅也被学生捣毁。5月12日,章士钊辞去本兼各职。经段祺瑞挽劝,才重就司法总长职。7月28日,段祺瑞专调章士钊出任教育总长,意图整顿教育,抑制学潮。
此前,北京女子师范大学驱杨(校长杨荫榆)运动已愈演愈烈。在章士钊的支持下,杨荫榆宣布开除刘和珍、许广平等六名学生。8月6日,章士钊在国务会议上提请停办女师大,当即通过。消息传出,女师大学生拒绝“解散令”,在报纸上号召“驱章”,并组织校务维持委员会维持校务,周树人为总务主任。在此期间,周树人以鲁迅笔名写下《流言与谎言》等文支持女子师大学生,抨击章、杨。8月12日,章士钊具文呈请免去周树人的教育部佥事一职。8月14日免职令发表。但周树人所任的佥事一职属于“荐任官”,如要惩戒,须由主管上级备文申述事由,经高等文官惩戒委员会核议审查后始得实行,章士钊并未办理这一手续,周树人抓住这一点,于8月22日向专管行政诉讼的平政院提交了诉状。平政院于1926年于2月23日作出裁决,判定周树人胜诉,恢复职务。
日本在这方面的学制跟他们的欧洲模范的原型不一样,也跟他们在古代的中国模范相距甚远,因为中国古代的儒家教育和欧洲中世纪乃至近代以来的自由教育虽然有很多不同,但有一点是相当相似的,就是他们比较看重民间自治团体,有很多书院都是民间自治团体办的,有独立的财源,官府往往给资助,但是即使官府没有资助他们仍然有一定的筹款能力,仍然有自我维持的组织系统。欧洲的学院就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团体,是根据特许状建立的法人团体,从性质上来讲,侵犯大学的行为,像詹姆士国王曾经偶尔做过的(信奉天主教的詹姆斯二世企图把天主教士硬塞进牛津大学担任莫德林学院院长,遭到坚决抵制),那就是一种违宪行动。侵犯牛津大学跟侵犯伦敦市都是对宪法的侵犯,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日本明治国家没有采取这种体制,它采取的是一种以吏为师的体制,明治时代建立的学校是由文部省负责管理的,它的自治能力比起真正的西方大学和中国古代的书院来说是下降了不少,学校的管理人员是按照公务员序列走的。
章士钊想要引进的就是这种日本体制,他认为这种体制在日本看来运行得很好,而且精神十足,他觉得主要因为是体制的原因,只要搞出一种上下令行禁止的体制,就能够改变那些散漫的闹学潮的现象,就可以复制出类似日本那种严谨的带军国主义色彩的新精神出来了。当然从后世的角度上看,日本之所以有那种精神还是日本有特殊环境的缘故,中国不一定能够复制这种特殊环境。但是无论如何章士钊还是这么做了,他这种做法是他跟北洋政府能够情投意合的主要原因,但是技术官僚自有技术官僚的悲哀,就是说不管你是多么能干,你的行政能力和政治能力是两码事,行政上的干才在政治上往往是白痴和受人利用的。
章士钊在他手下那批人,包括像李大钊和鲁迅这批人眼里面,好像是呼风唤雨的人物,但在北洋政府中间他只是一个受人摆布的小角色。只要他的保护人倒台了那么他的一切苦心经营都要付诸东流了。随着段祺瑞政府的倒台,章士钊实际上就已经落到中下层。他的后半辈子在上海当律师,表面上是当律师,实际上是在做政治掮客。因为中国士大夫特别有一种现象,就是说你一旦尝过了权力的滋味,就好像是老虎见着血,你再也不可能回到原来专业人士的轨道上去了。不是技术上不可能了,而是心理结构上不允许了。即使你明明知道你的黄金时代已经过去,但是你总是舍不得这种滋味,总是要奔走于各派权势之门,希望能够重新找回自己的地位。章士钊后半辈子就是这样子的。他当律师,给陈独秀的辩护①,给其他人辩护,其实都是政治掮客活动的一部分。
1、1932年10月16日陈独秀在上海被捕,章士钊出任义务辩护律师。他对法庭说:“起诉书所引罪名,一则曰叛国,再则危害民国。窃思国家作何解释,应为法院之所熟知。国家与主持国家之机关即政府或人物既截然不同范畴,因而攻击机关或人物之言论,遽断为危及国家,于逻辑无取,即于法理不当。……以言论反对或攻击政府,无论何国,均不为罪。”
他真正的作用是在各派势力之间拉纤,起传递信息、充当交易媒介的作用。说得刻薄一点,他有点像是法国的沙龙或者旧国会时代八大胡同的主持人那种人,他这个主持人起给你提供一个信息交流场的作用,而不是自身有很大的势力。而且随着党国体制日益趋向恐怖,他的交流场的空间正在逐渐的缩小,在同时还操着律师职业的情况下,他有时候还写一些文章,如果你孤立地看他那些文章的话好像会觉得他是不是又回到了早年那种鼓吹英美宪政的路上,或者看另一些文章觉得他好像又沾染了苏俄革命以后激进主义和社会主义色彩。其实这都不对,这些文章都是投机性的,跟他当时在掮客界的临时性措施有很大关系,临时性措施都是很短命的,用完了就扔,然后他就要换一种新的立场。
在他一生最后的阶段,立场变成了一个不值钱的,而且越来越不值钱的东西了。他就像是一条大鱼一样,曾经在很深的水里面游泳,但是出于他自己无法控制的原因,水越来越浅,他这条鱼慢慢就要被晒成鱼干了。他一生中的最后几年就是在晒成鱼干的过程中力图通过适应咸鱼干的生活,来改造自己的意识,这种改造也是相当痛苦、相当扭曲的过程。从这个角度来讲,尽管他是一个很狡猾、很会投机,而且差不多每一次投机都能投到正确地方的角色,但他的生活仍然是相当痛苦的。游士总是这个样子,你只要选择了这个生活方式,那就等于说你必须歪曲自己去迁就你的环境。在这方面来说,章士钊是一个典型,他的文章可读性从早年到晚年是不断减退的,而且减退的方法非常狡诈,因为他的专业能力始终是很强的,甚至可能晚年比早年更强,他不断地用他的专业能力去扭曲他的论点,把本来是自相矛盾的东西粘接在一起,他一生中唯一一个逻辑连贯的阶段就是1912年到1918年阶段,在这以后他的文章,老实说,如果不了解他的思想背景的话,最好不要相信他的文章,因为他的文章与其说是展示了他真正相信的或者他想要读者相信他相信的东西,不如说是展示了他运用专业技术欺骗自己、说服自己的一种高超技术。这种技术,可以说二十年代后期是个转折点吧,在中国知识界中变得越来越流行,流行到一定程度就会物极必反,使整个知识体系的复杂化精细化变得毫无意义,让你觉得干脆根本取消掉这个交流场,用更加简单更加低成本的方式进行信息交流反而是有利可图的。从这个角度来讲,章士钊和章士钊所代表的这个巨大的群体是在完成一种阶级自杀的行为。他是其中之一,但他不是唯一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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