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府对企业的管制(转)
已有 387 次阅读2014-5-10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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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
注:铁路和房地产 天生就是双生子。中国版“铁路大亨” ,由于铁路公有,所以变成了房地产大亨。石油产业也是因为国有的原因,只能去干汽车了。
美国政府对企业的管制是一种独特的思想、政策和制度安排的结合。在欧洲、日本、加拿大和拉丁美洲,政府对企业进行控制的一般形式是国有企业和自主的行政监管的结合。相比之下,在美国,半自治的政府机构在有效的程序和密切的司法监督下,对私营企业形成了严密的控制。
美国的政府管制一般来说并不是一种受欢迎的公共活动,主要是因为公众广泛地对中央政府的权威持怀疑态度。在政治辩论中,管制的支持者想要迫使公众相信,由于存在市场或管理上的缺陷,某种形式的管制性干预是正当的。这些人包括提出外部性(比如环境污染)、信息问题(比如消费品上的标签)、公共产品(广播或者银行体系)、自然垄断(在这种情况下,在任何产出水平上,如果市场上只有一个企业的话,它的单位成本就比市场上有两个或者更多企业的时候要低)以及反竞争的行为(导致价格歧视或者共谋)等问题的经济学家们。但是,联邦管制的推动力常常是来自那些要求减轻“过度的”国内和国际竞争、宏观经济不稳定性、可感觉到的结构性问题(比如即将耗尽的资源)或者政治干预(来自州和地方的立法或者大众运动)的公司管理者们。
有相当多的学者在研究经济管制问题。经济学和政治学文献对特定时期特定的产业提供了一些有用的解释性模型。但这些模型常常不足以解释作为一种政治—经济体系存在的管制变迁,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许多行业都受到了这种管制体系的影响。对管制是如何进行的,或者管制的实际操作过程很少有历史的、动态的解释。
广义地说,有三种理论方法可用于解释管制:公共利益模型、“俘获”(capture)模型、组织模型。在公共利益模型中,经济管制是政府对某些市场失灵现象的反应。这种模型把管制的原因和结果看成是为公共利益服务,将其作为首要的价值,在这个意义上,这是一种规范的方法。俘获模型表现出一种更具批评性的观点:公共利益管制被俘获过程所破坏,在这个过程中,私人利益对管制产生了影响,或者控制了管制者。 在俘获模型更为极端的观点中,管制的起源甚至被归因于被管制企业的私人利益。在争夺影响力或选票的政治竞争中所涉及的私人利益,最终被精心地吸收进俘获理论中,并用来解释管制问题。
将公共利益理论和俘获理论结合在一起就产生了各种官僚和组织理论,这些理论将管制的动机、过程和结果归因于管制机构中个人的和组织的因素。这些模型以各种管制环境或者直接的经验分析为基础,注重数量的、实用的分析。
市场建构(market structuring)的思想——即一种集中于管制对市场结构特征的影响的实证解释。这种观点认为,政府对任何一种形式的市场结构的管制以及管制的实质性变化都会对市场产生决定性影响。通过这一市场建构过程,管制有力地影响了企业的行为,并进而产生了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是由政治领域中类似的竞争改变公共政策而产生的。在不同的环境中,管制可能对被管制的企业和它们的消费者或者市场中任何特定的子集团有所帮助,也可能对它们造成伤害。长期来看,企业和政府之间在管制问题上的相互作用也是由技术、宏观经济条件以及政治价值的广泛的变化来塑造和阐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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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失灵
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勒于1971年在其发表的“经济管制论”中首次运用经济学来分析政府管制的产生时,开创了政府俘获(State
Capture)理论。
所谓政府俘获,是指立法者和管制机构也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而某些特殊利益集团能够通过“俘获”立法者和管制者而使政府提供有
利于他们的管制。斯蒂格勒通过实证研究得出了受管制产业并不比不受管制的产业具有更高的效率和更低的价格的结论。
这就使人们充分认识到政府管制失灵
的存在,从而引发了20世纪70年代西方国家开始进行放松管制的运动。
Peltzman 和 Becker 后来的研究发现,产业集团的俘获能力具有不确定性,因为规制并不总是偏向被规制者,这使本来相对清晰的概念变得模糊。
赫尔曼等人在针对转轨国家的调查过程中提出了政府俘获的概念,并将这一问题引入公共管理领域,他们将政府俘获视为政府与企业分享租金的一种形式,与行政腐败和企业影响力等企业与政府的负面关系相区别。这一定义将政府俘获由“控制力”弱化为“影响力”,并首次赋予政府俘获一种有意义且可以测量的特征。
新规制经济学是指拉丰、泰勒尔等人创立的以信息不对称性为分析前提、以委托一代理理论作为分析框架的规制理论。这一理论应用委托代理理论的有关原理和分析办法分析规制俘获问题,对规制俘获的发生原因及机理进行了新的解释。
新规制经济学的规制俘获理论改变了传统规制俘获理论只注重分析规制需求方,而把规制供给方作为“黑箱”处理的缺陷,对作为规制供给方的规制机构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和假定。拉丰、泰勒尔的新规制俘获理论模型将规制结构划分为两层:规制机构(“监督者”)和国会(“委托人”)。企业向规制机构报告关于效率的信息,规制机构具有获得有关企业技术水平信息的时间、资源和技能,因而了解需求信号,而国会只能依赖于规制机构提供的信息来掌握企业的运行情况,为企业和规制机构设计激励方案或合约,以决定是否允许市场进入并选择相应的产量水平,以上三方都是风险中性的。
规制机构所处的地位及其所具有的条件使得它可能对国会隐瞒信息,以博取产业以及受价格(或产量)决策影响的消费者群体的信任。一般情况下是这些利益集团通过贿赂来收买规制机构,使其向国会提供对他们有利的信息,由此便发生了规制俘获问题。
当然,对规制机构的被俘获行为,国会一旦发现可以通过某些方法进行惩罚,如将其取消或重组,变更其权限,撤销对它的拨款或对其展开调查等。
注:中国的制度设计就是一个天生的政府俘获模型,政府并不偏向生产企业,但也受央企影响。就是这么一个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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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俘虏理论概述
对19世纪末美国规制历史特别是1887年州际商业委员会(ICC)对铁路运价规制的回顾,揭示出规制与市场失灵并 不太相关。至少到20世纪60年代,从规制的经验来看,规制是朝着有利于生产者的方向发展的,规制提高了产业内厂商的利润。在潜在竞争产业,如货车业和出 租车产业,规制允许定价高于成本且阻止进入者。在自然垄断产业如电力事业,有事实表明规制对于价格作用甚微,因此该产业能赚取正常利润之上的利润。规制有利于生产者得到了经验证据的支持。
这些经验观察导致规制俘虏理论的产生和发展 。与规制公共利益理论完 全相反,规制俘虏理论认为:规制的提供正适应产业对规制的需求(即立法者被规制中的产业所控制和俘获),而且规制机构也逐渐被产业所控制(即规制者被产业 所俘虏)。规制俘虏理论的基本观点是:不管规制方案如何设计,规制机构对某个产业的规制实际是被这个产业“俘虏”,其含义是规制提高了产业利润而不是社会 福利。
以上所指的规制俘虏理论实质上是早期的纯粹俘虏理论,即规制者和立法者被产业所俘虏和控制。后来的施蒂格勒(施蒂格勒模型)—佩尔兹曼(佩尔兹曼模型)—贝克尔(贝克尔模型)等规制模型在波斯纳(1974)等人眼中属于规制俘虏理论,因为这几种模型都体现了规制者和立法者并不是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而是私人利益最大化,即用“私人利益”理论来解释规制的起源和目的。阿顿(1986)认为,施蒂格勒理论逻辑清晰且比以前的“俘虏理论”假说更突出中心,但实际上区别两者十分困难。
规制俘虏理论具有特定含义,即对规制在现实生活中有利于生产者的一种经验陈述,实质上称不上是真正的规制理论。尽管类似于施蒂格勒模型的分析结果对规制有利于生产者的俘虏理论提供了解释和支撑,但后者的分析方法则完全不同,施蒂格勒采用的是标准经济学分析方法分析规制行为,开创了一种新的规制理论——规制经济理论。当然,不同划分取决于划分标准,实质上取决于研究者对特定概念的不同理解。
规制俘虏理论与规制历史极为符合,因而比规制公共利益理论更具说服力。
注:我不是学经济学的,这个东西最早的感性认识是犯罪经济学,很多时候建立规则就是寻租,黑白两道都是靠这个混饭吃。
偶然的机会,碰见铁路和房地产,一查资料,把这个给勾出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