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法律上是虚拟的一个人,曰法人。公司的员工是活生生的人,曰活人。
法人不会动,活人以法人的名义活动,在法理上的定义为:代理关系。活人太活络,做事容易出圈,所以有时是有权代理,有时是无权代理。有权代理情况下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有效力;无权代理情况下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
法人:唯冠公司(在三地都有分公司)。活人:唯冠董事长杨。第三人:IP公司。
IP公司与杨在台湾email接洽,3.5万英镑购买了iPAD商标。现在发生了诉讼,深圳唯冠公司主张,此事中杨只代表台湾唯冠公司,此活人在此事件中并未获得深圳唯冠公司之代理权。IP(以及苹果,它再从IP得到商标)主张:杨是唯冠国际董事长,我作为善意第三方有足够理由认为他的行为具有深圳唯冠充分的代理权。IP的主张即“表见代理”,“表面上看上去”有代理权,则合同成立。这个条款的目的是保护善意第三方,不是民法通则就是合同法。
现在一审的判决是表见代理不成立。为何不成立?想必有更多细节,我没有资料。
苹果声称,网络消息,在香港的诉讼已获法院支持。香港是普通法,不了解。
《经济观察报》的另一个关键字是:合同生效时间。想了好久,应该是这么个问题:IP和杨的联络都通过email进行,合同法理论来看,email往返是一个要约、新要约、新新要约、最终承诺的过程。email文字并未规定合同生效时间,那么合同履行时间即生效时间,而合同履行的标志是IP公司打款3.5万英镑。
我的猜测,物理上,IP公司打款3.5万到台湾唯冠,然后屁也没发生。而在IP公司看来,法律上,这一刻合同生效,IP获得了
iPAD商标的所有权。英国IP公司全称的缩写刚好是IPAD。
拨开杂草,事情真相略显迷离,who fucks who不太好说,我初步认定杨缺少敲高水平竹杠所需的谨慎。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我应该支持苹果,从何必关心阔佬原则出发,我支持把事情搞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