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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之相关规定追究丰县各级地方官员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四百一十六条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七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认为《江苏省委省政府调查组关于“丰县八孩女子”事件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中所处理的17名各级官员都涉嫌触犯刑法 第四百一十六条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和第四百一十七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我强烈建议公诉机关针对包含但是不限于这17名的各级官员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同时我对江苏省政府的通报表示不满意!
1. 对各级官员的行为定性严重错误!
江苏省的通报对丰县17名各级官员只是给与了行政处分,根本没有提到这些官员的犯罪事实,更不用说如何追究法律责任。显然把这些官员的行为定性为行政问题,是地方官员的“懒政”,和“不作为”。这是犯了原则性的错误!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这不是行政问题,这是刑事问题!而且犯罪时间长达20年!
2. 通报中明显的存在着法律意识淡薄,权大于法,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情况。
对各级官员的犯罪事实没有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建议提起公诉,而是使用行政手段处理。这反应了江苏省调查组的人员存在着严重的法律意识淡薄,权大于法,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情况。
从这件事情上也能看出,中国的法治建设还停留在一个非常原始的阶段。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是通过国家强制力来实现的。法律如果受到挑战的时候国家要使用强制手段保证法律的实施,但是在中国法律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考验,最大的考验恰好是国家党政机关。即便是全国性的法律例如《刑法》在面临各级的党政机关甚至是县乡村一级的基层党政机关的挑战时,通常都是以法律的全面败北而告终。江苏省的通报则更近了一步,就是完全的“无视”法律。在涉及到地方官员的问题时,法律这个概念在这个调查组的眼里完全不存在,这是中国法治建设的新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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