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枫 发表于 2018-8-31 22:48:08

中华如龙 发表于 2018-8-31 08:21
你说的不对
qiangjian不是感性
是兽性

也就是动物性……

晨枫 发表于 2018-8-31 22:48:48

五月 发表于 2018-8-31 08:36
晨大小时候肯定没打过架,也没被大孩子欺负过

恰恰相反……在文革时代长大,什么都缺,唯独不缺打架

五月 发表于 2018-8-31 23:26:49

晨枫 发表于 2018-8-31 22:48
恰恰相反……在文革时代长大,什么都缺,唯独不缺打架

晨大小时候打过架?????????????????????????????

鳕鱼邪恶 发表于 2018-8-31 23:46:47

俺再来口水一番。。。下面俺说的不是俺对现行法律的理解哈,是俺自己的看法。

晨大这个第二条,俺觉着不大对头;不可能你打我一嘴巴我只能打你一嘴巴多一下都不行,你开枪打了我的腿我不能开枪爆你的头,很容易陷入这种荒谬境地。

正确的要求不应该是对等还击对等伤害,而应该是合理地剥夺对方进一步加害的能力。比如上面说的这个案子里纹身男跪下求饶了咋办?白衣侠就此停手?给对方缓冲的机会叫同伙的机会?这显然有违正当防卫的含义。除非纹身男自己拿出拷子自己铐上,或者被别人铐上绑上。

如果此时纹身男招来了一群手持武器的同伙,如果此时白衣侠有理由相信宰了纹身男其同伙会作鸟兽散,那么一刀劈了跪着的纹身男我觉着也是合理的。

把酒临风长歌行 发表于 2018-9-1 00:21:51

本帖最后由 把酒临风长歌行 于 2018-9-1 00:23 编辑

删除.....

晨枫 发表于 2018-9-1 00:24:45

本帖最后由 晨枫 于 2018-8-31 10:27 编辑

鳕鱼邪恶 发表于 2018-8-31 09:46
俺再来口水一番。。。下面俺说的不是俺对现行法律的理解哈,是俺自己的看法。

晨大这个第二条,俺觉着不大 ...

不可能你打我一嘴巴我只能打你一嘴巴多一下都不行,你开枪打了我的腿我不能开枪爆你的头
这是对“对等”的机械理解,很多荒唐就源于此

合理地剥夺对方进一步加害的能力
关键在“合理”的定义

纹身男跪下求饶了咋办?白衣侠就此停手?给对方缓冲的机会叫同伙的机会?这显然有违正当防卫的含义。除非纹身男自己拿出拷子自己铐上,或者被别人铐上绑上。
幸好这只是你的看法,相信没有任何法庭会这么看。否则对可能加害的无限升级使得任何伤害都可以算作正当防卫,“坏人”出言不逊怎么知道不会后面去叫人来把你家灭门呢?当然应该斩无赦?

如果此时纹身男招来了一群手持武器的同伙
这正是于欢案应该定位正当防卫的原因,但在这里,并不存在“一群手持武器的同伙”

晨枫 发表于 2018-9-1 00:29:34

本帖最后由 晨枫 于 2018-8-31 10:35 编辑

大胖子 发表于 2018-8-30 21:50
您这是抬杠了。不用解释了

这不是抬杠。没有动手,没有动口,就不构成霸凌,不管是否在场。

否则,按照你的逻辑,在场的同伙有可能动手,所以骑车人应该一并杀掉,作为正当防卫?他们的家人日后有可能报仇,更加应该一并杀掉?这叫无限扩大正当防卫的定义,肯定不行的。

此情可待成追忆 发表于 2018-9-1 05:51:58

本帖最后由 此情可待成追忆 于 2018-9-1 05:53 编辑

晨枫 发表于 2018-8-31 21:27
法律正是要去除感性的因素,也鼓励人们在行为中理性化,尽管做不到完全理性化。

以“人是感性化的动物” ...

晨大没打过架呀,在打架过程中人是会失去理智的

晨枫 发表于 2018-9-1 06:51:49

此情可待成追忆 发表于 2018-8-31 15:51
晨大没打过架呀,在打架过程中人是会失去理智的

没错,但在这时也就不要指望法律保护,也别谈正当防卫了。

奉孝 发表于 2018-9-1 08:33:32

转一个专业法学人士的看法。

我觉得最关键的一点是他指出了事件的发生不是普通的冲突,而是具有黑恶性质的人士侵犯电瓶车司机的正当权利引发的,被告并不具有主观恶意去伤害花臂男。

【1】由于非法占用非机动车道并违章变道,引起电瓶车司机的交涉,是权利受到侵犯引起权利维护的表现,因此公安机关不能随便定性为“发生冲突”,这一起因区别于无是非的口角和斗殴;

【2】先行侵犯行为从治安违法升级到行凶犯罪,是恶意的升级,防卫人没有使用暴力对付暴力,防卫人对事态升级没有责任;

【3】特制凶器的砍杀行为不是一般暴力寻衅,其惯常备用,启用动机毅然决然,在闹市区寻衅滋事发展到恣意砍杀,侵害的不仅仅是防卫人,而是公然挑战法治社会,意图建立【黑恶规则】,行为特征具有黑恶势力性质,该项性质不可辩驳,因此也决定了防卫行为具有巨大人身风险,如果不能证明先行侵害人明确放弃报复,如果不能排除轿车人数优势(二人均有恶意,白衣男对砍杀处于随时协助状态),则必须认定防卫人基于主观恐惧,不得不追赶并以最大努力威慑先行侵害人是无限度必要的。是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特别防卫权的行使。

张成敏: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

研究方向:诉讼法学、证据学、法律逻辑学

大胖子 发表于 2018-9-1 09:31:56

本帖最后由 大胖子 于 2018-9-1 09:32 编辑

晨枫 发表于 2018-9-1 00:29
这不是抬杠。没有动手,没有动口,就不构成霸凌,不管是否在场。

否则,按照你的逻辑,在场的同伙有可能 ...

我没说过要把没砍杀的白衣男(但有动手,而且是第一个动手)杀掉,这是您说的。
请不要强行逻辑。
威胁有大小,应对各不同。
我的前文也说了,在场参与的都有罪,程度不同。“程度不同"这4个字怎么能推导出也要把白衣男杀掉?这是什么逻辑推演方法?

薄荷糖家族 发表于 2018-9-1 09:40:45

奉孝 发表于 2018-9-1 08:33
转一个专业法学人士的看法。

我觉得最关键的一点是他指出了事件的发生不是普通的冲突,而是具有黑恶性质的 ...

向张教授致敬!
教授的这些话让我这个普通人也看的懂,知道谁犯了错,谁该受到惩罚。而以前看到的都是官话连篇的讲法,让人有不知所云的感觉。

燕庐敕 发表于 2018-9-1 09:56:41

晨枫 发表于 2018-8-31 22:48
恰恰相反……在文革时代长大,什么都缺,唯独不缺打架

哈哈,架应该没少打,不过打群架应该没有。{:191:}

薄荷糖家族 发表于 2018-9-1 17:29:55

警方通报"昆山反杀案":骑车男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

2018年8月27日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备受社会舆论关注。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现就该案件调查处理情况予以通报。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侦查认定事实
接到报警后,昆山市公安局立即出警处置并立案侦查。鉴于此案社会关注度高,江苏省公安厅、苏州市公安局第一时间派出力量赴昆山指导案件侦办工作。经现场勘查、走访调查、询问讯问、视频侦查和检验鉴定等工作,案件事实已经查清。
(一)涉案人员情况
刘海龙,男,36岁,甘肃省镇原县人,暂住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陆家镇某企业打工。
于海明,男,41岁,陕西省宁强县人,暂住昆山市青阳路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
案发时刘某某(男)、刘某(女)、唐某某(女)与刘海龙同车。刘某某参与殴打于海明,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刘某、唐某某下车劝解,未参与案件。于海明同行人员袁某某,未参与案件。
(二)认定主要事实
1.案件起因。案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皖AP9G57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载刘某某、刘某、唐某某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
2.案件经过。刘某某先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车(经勘查,汽车左后窗下沿有7厘米长刀痕)。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
3.案件后果。刘海龙逃离后,倒在距宝马轿车东北侧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在7秒时间内,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
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
三、案件定性及理由
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主要理由如下:
(一)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
(二)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三)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四、其他相关问题
(一)关于网传刘海龙是“天安社”成员的核查情况。经侦查确认,刘海龙与“天安社”没有关系;未发现“天安社”在昆山市有过活动。
(二)关于网传刘海龙可能涉黑的调查情况。刘海龙2006年8月来昆山打工,案发前与女友租住在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49.1平方米的公寓。在昆山期间,因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被处1次行政拘留和3次九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公安机关目前未发现刘海龙有涉黑犯罪行为。

(三)关于刘海龙所驾驶宝马轿车情况。经调查确认,案发时刘海龙驾驶的宝马轿车登记车主为浙江某租赁公司合肥分公司,系刘海龙以其女友名义,于2018年6月从上海某二手车市场以贷款方式购得,首付12.7万元,贷款32.7万元。案发后,经现场勘查,车内未发现其他违禁品。
(四)关于网传刘海龙获见义勇为荣誉证书情况。此情况属实。2018年3月,刘海龙因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抓获贩毒嫌疑人,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依规为其颁发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并奖励500元。8月29日,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已对此作出回应。
以上案情及调查处理情况特此通报。感谢广大网友和社会各界对昆山公安工作的关心支持!
昆山市公安局
2018年9月1日

lorry 发表于 2018-9-1 18:32:45

不知道多大程度上受舆论影响。

树袋熊毛毛 发表于 2018-9-1 19:26:26

lorry 发表于 2018-9-1 18:32
不知道多大程度上受舆论影响。

这案子没什么疑难杂症,案情清晰明了,有视频有真相,哪用得着一帮大V专家出来这个那个秀智商,朴素的,注意,是朴素的道德观足以做出公正的判决。

黑社会分子,混社团帮派的,流氓地痞,应该先天性的上了法庭就低人一等,这就是不当正派人的后果,好人不当当坏人,那么,对不起,法律不保护垃圾。统治阶级要想安安稳稳的薅羊毛,那么屁股就不该与流氓地痞黑社会坐在一起。

常挨揍 发表于 2018-9-1 20:10:47

燕庐敕 发表于 2018-9-1 09:56
哈哈,架应该没少打,不过打群架应该没有。

今天俺一直很困惑,为啥说侯爷跟晨斯基的对谈说明斯基生活条件太优越是没经历过底层斗殴的。
俺觉得打过群架的才会像斯基这么理性(另一方面偷偷庆幸只是作为参与者Z被教育后放掉了)。

楼下@树袋熊毛毛 才是没打过架的

大胖子 发表于 2018-9-1 20:40:58

树袋熊毛毛 发表于 2018-9-1 19:26
这案子没什么疑难杂症,案情清晰明了,有视频有真相,哪用得着一帮大V专家出来这个那个秀智商,朴素的, ...

头像是叶童?

常挨揍 发表于 2018-9-1 22:22:58

树袋熊毛毛 发表于 2018-9-1 19:26
这案子没什么疑难杂症,案情清晰明了,有视频有真相,哪用得着一帮大V专家出来这个那个秀智商,朴素的, ...

抱歉,顺眼看到就拿你打比方了{:214:}

树袋熊毛毛 发表于 2018-9-1 22:36:57

常挨揍 发表于 2018-9-1 22:22
抱歉,顺眼看到就拿你打比方了

不用抱歉!您说的神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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