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房屋租赁市场的“破坏力要素参与分配”
房屋租赁市场的“破坏力要素参与分配”李晓鹏
摘自《这个国家会好吗?中国崛起的经济学分析》
在把市场的交易成本考虑进来以后,房东对租户同样拥有一种类似于地主对佃农的“低成本伤害权”,市场自由竞争的结果将会导致“破坏力要素参与分配”。这是因为,双方违约对对方造成的损失是不对等的。
我们假定 A(房东)和 B(租户)签订了租房合同。时间为一年。一年之后,房东选择了不续约,则租户 B 就必须搬家,面临着巨大的搬迁成本。他需要花时间重新搜寻合适的房子,而每个房子的具体情况(大小、楼层、朝向、社区环境、有无电梯、家具配置)都不一样,这种搜寻的成本很高,损失很大。如果老房东家里有电视机,而新找的房子里面没有,租户就得另外买一台;反之,如果有,租户还得把自己的电视机卖掉。这一通折腾费力、费心,成本极高。新找的住房之后还需要适应新的环境,新的道路交通状况,以及人际关系的损失等等。
反之,如果房东愿意续约而租户搬迁,房东所受损失很小。他另外找一个租户即可。
如果房东在一段时间内找不到合适的租户,所损失的也只是一部分房租。反之,如果租户在搬迁日期之间找不到合适的房子住,那他就会非常被动。一个人不可能一天不住在房子里。他必须找临时的住所,费用很大,而且要可能要在短时间内反复多次搬家。
所以,由于双方的“伤害能力”不对等。房东就可以利用这种更强的伤害能力索取更高的回报。双方博弈的过程一如前面所分析的地主与佃农的关系演进:在一年期合同结束以后,房东可以索取比第一年更高的房租,比如上涨 10%。对此,租户只能接受。因为,只要他搬迁的成本大于房租的上涨,他就会选择接受。与此同时,其它所有的房东也都会做出这样的选择。大家都算准了:你搬家损失很大,所以为了避免这种损失,你得多付给我一笔钱。
到了第二年,所有的房东都涨价 10%,则 A 房东就可以在此基础上继续对 B 租户要求再涨 10%,因为 B 又要面临巨大的搬迁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大城市的房租只会朝着一个方向发展:不断的轮番涨价。房东之间并不需要开会合谋,他们所掌握的伤害能力让他们行动一致,形成垄断抬价的格局。最后会一直到租户所能剩下的收入仅能维持自己生存为止。由于租户收入的不平衡,那些收入水平低于平均水平的租房客将会面临极为窘迫的境地。
因此,房地产租赁市场的完全自由竞争,并不会导致居住市场价格均衡,而是片面的向着有利于房东和不利于租户的方向发展。在全世界的所有大城市,都面临着房租过度上涨,租房者缺乏基本的安全感的问题。许多国家的政府不断的采用类似于租金管制的办法来解决问题,但是收效甚微。这种直接干预市场价格的办法是错误的:只要双方伤害能力不对等,房东就总会想出各种办法来规避价格管制:比如签订阴阳合同,或者让租户从房东手里以高价购买一把破椅子等方式来变相提价。
要从根源上解决问题,跟在劳资双方中采取加强劳动者权利保护的办法一样,必须通过加强租户权利的保护来实现。
简而言之,就是遵循这样一个原则:价格由市场决定,权利由法律界定。如果让政府和法律来规定价格,是一定要失败的;反之,如果要市场自身来确定权利,这个市场也是一定会失衡的。在一个交易成本无处不在的市场中,唯有界定良好的权利的自由交易才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实际权利=经济权利+法律权利。
市场经济效率的发挥,必须以交易双方实际权利的平等为前提。
由于房东和租户在经济权利上的不对等,要实现双方实际权利的对等,就必须使租户在法律上的权利高于房东的权利。应采取以下保护措施来实现房地产租赁市场的均衡:
第一,房东的法定违约金要远远高于租户的违约金。 租户违约,在提前半个月通知房东的情况下,只需支付半个月的违约金。这是因为在大城市房东寻找下一个租户的成本比较低,一般并不需要半个月那么长的时间。这笔违约金足以弥补房东因为租户违约而承受的损失。反之,房东违约,则最少需要向租户支付 3 个月以上的违约金,且必须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这是因为租户搬家的成本、搜寻成本,寻找新住房需要向中介支付的中介费,人际关系的成本,熟悉新环境的成本……都是房东违约所造成的。由于双方伤害能力不对等,这种违约金就不应该平等,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双方真正的权利平等,才能让双方按照市场经济平等交易的基本原则签订合同。这一条应该成为租户权利保护的核心。
第二,对于整租的租户,在法律上拥有续约的优先权。
这个优先权必须以具体的条款予以限定。即一旦签订租房合同,租户既有权利以不超过当年通货膨胀率 CPI 的增幅,续租该住房(比如第一年房租为每个月 1000 元,当年国家公布的 CPI 涨幅为 5%,则租户有权以 1050 元每月的价格续租)。这种优先权的有效期累计不超过三年。三年的时间,应该是够长了。三年重新找一次房子、搬一次家,这个“交易成本”还是可以接受的。在三年之内,按照 CPI 计算的房租涨幅,也不会离实际市场价格差距太远,不至于产生严重的价格扭曲。到了三年以后,房东可以就可以拒绝续约,或者提出自认为合理的价格来决定是否续租。反之,在三年以内,只要现有房客愿意以此价格续租,而房东拒绝的,视同为违约,需支付不低于三个月房租的违约金。
第三,租房中对房东有权解除合同的条款必须以法律形式确定。不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事项,一律不得成为房东解除合同的原因。
有一些租房合同有这样的规定:“租户在房屋内喧闹打扰邻居,或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出警的,房东有权解除合同”。这是非常不合理的。双方的租约是经济上的交换,跟租户是否打扰邻居、是否遵纪守法无关。租户有违法犯罪行为,属于国家强力机关的管理范围,与房东无关,也与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无关。还有一些诸如没有按期缴纳水电费的违约条款,必须以一定数额为标准,即累计欠缴数额超过一个月房屋租金的,才能视同为违约。等等。这是防止房东以各种借口来侵犯租户的合法权利,借机违约而拒绝支付违约金。
第四,租房押金不得超过一个月的房租。押金须按照当期银行存款利息计算利息。
第五,租金的支付期限不得提前超过一周。
上面的这些制度设计,不是在干涉人们的“缔约自由”,更不是什么“大政府、小社会”的政府过度干预,而是以法律的形式保护在市场交易中权利处于弱势的一方,使得双方实际权利居于平等地位 。只有在这个前提下,人们自由的缔结合同,才能使得市场价格最终反映经济资源的真实价值。房屋租金才能真正的反应住房的居住价值,而将“破坏力要素”从分配中剔除出去。
我们现在面临的问题是:在房屋租赁关系上,现有制度不仅没有给予弱势的一方更多的权利保护,反而存在诸多歧视。我们习惯于给予所有权更强的保护,而将租赁者者视为潜在的社会不安定因素。作者身边有朋友在外租房,就曾经收到过基层政府的通知,要求“房东积极对租房者进行宣传教育”——将所有权视为了政府管理权力的延伸,房东不仅在经济权利上高于租房者,在政治上还有协助政府对其进行管理的权力。当面临房东与租房者冲突的时候,国家权力往往会选择站在房屋所有者一边。
目前的数据显示,中国大城市的房价租售比世界第一,房屋自住率也是全世界最高的之一。也就是说,中国大城市的居民们,非常愿意支付比租金的贴现值高得多的价格来购买自住房。这是为什么?
除了房价上涨的预期外,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租房会缺乏安全感。在经济权利上,可能随时被房东驱逐;在政治权利上,还要遭受政府的歧视。因此,我们多花的这些买房钱,有很大一部分是在买个安全感,是在购买一个现代社会基本的公民权。
时常有人——包括不少学者和官员——说:国外大城市的年轻人都以租房为主,咱们中国人的置业观念、买房安家的观念太强,所以年轻人都要结婚买房,把房价抬上去了。应该倡导租房的生活,与国际先进经验接轨。
这种说法,似乎有点站着说话不腰疼。中国人是全世界最讲究实际生活的民族,年轻人学习西方的观念学习的很快。但大家还是要努力买房,不是因为我们的观念落后,而是我们的制度落后,让人不敢把自己的生活寄托在租来的房屋上。大家算来算去,还是买房合算,哪怕现在辛苦一点,哪怕背上几十年的债务,也要买。这不是观念问题,而是现实的利益计算。所以,要想让人民的居住观念和国际接轨,需要做的不是呼吁普通人民改变观念,而是呼吁政府改进制度,加强租房者权利保护。
现在的规则制定者们年轻的时候都享受着国家干部待遇(知青也有钱粮本本),只是在书本上了解什么是市场经济,需要补上这一课,才知道啥叫"一民营就赚钱"。 可以向德国学习,德国有严格的租房法,注重保护房客的利益,德国人租房的安全感并不亚于买房。房客对房屋的各项权利属于受宪法保护的财产权。房东非经过诉讼途径,不得强迫房客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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