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狐 发表于 2014-10-31 01:36:19

刑修九一瞥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10-31 17:40 编辑

不久前看到砍骆驼腿的新闻,很受刺激,写了一篇刑法应修改几处的帖子,here:
http://www.aswetalk.org/bbs/thread-32997-1-1.html
结果证明虽然骆驼的新闻是假的,但英明的党中央听到了P民的意见,刑法修正案九居然颇有回应。

摧残儿童的问题,我原以为技术上不好处理,事实证明我水平太低,修九把“虐待罪”主体范围轻轻一扩,由家庭成员扩大至有看护、照顾关系的人,就把幼儿园教师等角色包含进去了。昨天电视又播出一则幼儿园教师打儿童手板的新闻,以后要注意,千万不能再录像了!

“故意杀人者必触犯故意伤害”,这句话对吗?是对的,考虑一下物理过程。“强奸者必触犯猥亵”也是对的,一样的道理。我提到“强奸男人应入刑”,并建议在现有强奸罪下增加一款。修九的做法是扩大了猥亵罪的对象,由“女性”扩大到“人”。这样做高明,保护了男性的性选择权,似乎也绕过了很多难以启齿的细节,我在讨论李某某强奸案中提到过定义强奸的麻烦,可参考。

拐卖儿童令人痛恨,过去对收买者留有后门,修九把这道门紧了。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但必须判决有罪。有时检察院愿意撤回起诉,但嫌疑人坚决要求法庭判决,为什么?国家的司法裁判权作出的判决具有公定力,判决无罪是真正无罪,撤回起诉未必无罪。同理,判决有罪,虽可能不处罚,是真正有罪。

沐浴在法制的阳光下,草民额手称庆,这是一个怎样的伟大的时代,在那万恶的美国,每年有50万男性遭到性侵犯而无处告诉,每年有100万儿童伤害无人过问,祖国如此地伟大,让我们共同欢呼吧,噢耶!

七月群山 发表于 2014-10-31 02:24:34

;P;P;P~~~你的头像~~~:lol:lol:lol

龙血树 发表于 2014-10-31 03:13:52

谢谢分享令人振奋的消息!

肥狐 发表于 2014-10-31 20:14:30

七月群山 发表于 2014-10-31 02:24
~~~你的头像~~~

潭友作品,独家授权,步态优美,眼神深邃

重重无尽 发表于 2014-10-31 22:55:41

本帖最后由 重重无尽 于 2014-10-31 10:11 编辑

七月群山 发表于 2014-10-30 13:24
~~~你的头像~~~

说完呀,像什么?{:211:}

重重无尽 发表于 2014-10-31 23:19:22

其他的我没有太多想法,对拐卖儿童没人管,实在是深恶痛绝。因为没什么利益好处,所以法律界的精英们和地方警察们就放任这种残害儿童的犯罪这么多年,这么多人。残疾孩子乞讨,几岁孩子卖花,家长购物游玩不敢远离孩子一步,实在是一个时代的耻辱。

雨楼 发表于 2014-12-7 08:34:33

看来你很是担心菊花啊

雨楼 发表于 2014-12-7 08:36:52

肥狐 发表于 2014-10-31 07:14
潭友作品,独家授权,步态优美,眼神深邃

偶咋觉得应该 意识淫荡、走位飘忽、眼神暧昧,手法下流{:191:}

肥狐 发表于 2014-12-7 15:33:01

雨楼 发表于 2014-12-7 08:34
看来你很是担心菊花啊

你厉害。以后请不要复我的贴,谢谢了。

雨楼 发表于 2014-12-7 21:04:38

肥狐 发表于 2014-12-7 02:33
你厉害。以后请不要复我的贴,谢谢了。

莫恼莫恼. 你若生气了偶先道个歉,不太熟悉就开玩笑很不应该。
不过邢九那条就是为了保卫菊花啊。

肥狐 发表于 2014-12-7 21:34:58

雨楼 发表于 2014-12-7 21:04
莫恼莫恼. 你若生气了偶先道个歉,不太熟悉就开玩笑很不应该。
不过邢九那条就是为了保卫菊花啊。 ...

ok。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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