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来来,给评论一下,这是公共利益为重,还是违反医德?
https://www.guancha.cn/politics/2020_02_08_535075.shtml云南省公安厅官方微博@云南警方 2月7日深夜发布通报称,2月6日,文山州人民医院3名医务人员、文山市人民医院2名财务人员因偷拍、散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病程信息,造成恶劣影响,被文山市公安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2月3日下午3时,文山州人民医院文某(编外职工)、谢某(编外护士)、关某(编外护士)利用工作便利,私自用手机拍摄医院电脑记录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的姓名、家庭详细住址、工作单位、行程轨迹、接触人员、诊疗信息等基本情况并公开散布,文山市人民医院刘某(财务人员)、余某(编外财务人员)通过微信转发传播,造成相关小区住户人员高度恐慌,严重影响患者的家庭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文山市公安局依法决定对文某、余某、刘某、谢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对关某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
鉴于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严峻性,文山市公安局暂缓执行对文某、余某、刘某、谢某的行政拘留决定。
云南公安的做法妥当吗? 这和李医生的情况完全不同。病患的健康情况是个人隐私,即使传染病情况也是。云南这次的处罚有两个法条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如果硬要把李医生套进治安管理处罚法,勉强可以用的,就是这条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但是,李医生并没有散布谣言,也没有谎报,最多是误报(把新型冠状病毒当成非典病毒)。
不是警方对李医生法外开恩,没有拘留罚款,而是他们根本没办法处理这个不是谣言的“谣言”。
顺便说一下“训诫”,无论是口头训诫还是书面训诫,都是人民法院以国家的名义对犯罪者进行公开的批评教育,对象是已经构成犯罪,但不够判刑的犯罪分子。公安部门只能对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行训诫。所以那张“中南路街派出所”抬头的训诫书,本来就是拿来吓唬李医生的而已。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大贪官陈旭主编的《法律监督热点问题研究(四)》一书中,专门讲到了“训诫”,这一段明确把“训诫”界定为法院的权限。“捞过界”就是对李医生收到的这张训诫书的最好描述。现在主动撤销,武汉公安丢人还少一点点。
https://books.google.ca/books?id=MN1yDwAAQBAJ&lpg=PT249&ots=nYczqPupm8&dq=%E2%80%9C%E8%AE%AD%E8%AF%AB%E4%B9%A6%E2%80%9D&pg=PT249#v=onepage&q=%E2%80%9C%E8%AE%AD%E8%AF%AB%E4%B9%A6%E2%80%9D&f=false
石工 发表于 2020-2-8 09:15
这和李医生的情况完全不同。病患的健康情况是个人隐私,即使传染病情况也是。云南这次的处罚有两个法条支持 ...
感觉对该事件中医生的处置妥当。
石工 发表于 2020-2-7 19:15
这和李医生的情况完全不同。病患的健康情况是个人隐私,即使传染病情况也是。云南这次的处罚有两个法条支持 ...
为什么非要往李文亮医生那里扯呢?我是在问云南公安的处置是否妥当。个人觉得不妥当,应该处理的。但在李文亮事件的阴影里,该处理的也不敢处理了。 晨枫 发表于 2020-2-8 11:32
为什么非要往李文亮医生那里扯呢?我是在问云南公安的处置是否妥当。个人觉得不妥当,应该处理的。但在李 ...
并不是没处理,只是暂缓执行而已。 无言 发表于 2020-2-7 22:55
并不是没处理,只是暂缓执行而已。
为什么暂缓呢? 央视是这么描述李文亮的:“对散布谣言的8名违法人员依法进行查处。。。。”从这里,你根本就不知道“违法”行为是什么。
现在这个描述得比较清楚,偷拍病人的信息卡,然后再私下转出去。我觉得这个是不可以的,因为病人的信息都在上面。
但是,假如这个人看到某小区有病人,他家的某个亲戚是在这个小区,告诉亲戚那个小区有病人,或者他本人就住在这个小区,在自己的小区群里说,这个小区有病人,要大家注意,这个应该是可以的。 旗帜鲜明的支持晨大,其他的懒得说。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20-2-8 13:43
央视是这么描述李文亮的:“对散布谣言的8名违法人员依法进行查处。。。。”从这里,你根本就不知道“违法 ...
“假如这个人看到某小区有病人,他家的某个亲戚是在这个小区,告诉亲戚那个小区有病人,或者他本人就住在这个小区,在自己的小区群里说,这个小区有病人,要大家注意,这个应该是可以的。”
这个应该是不可以的, 要不然所有医生的亲戚,朋友都要要求知道自己的小区有没有病人。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20-2-9 01:54 编辑
drknight 发表于 2020-2-8 20:18
“假如这个人看到某小区有病人,他家的某个亲戚是在这个小区,告诉亲戚那个小区有病人,或者他本人就住在 ...
这是两码事。某医生A看到了,告诉相关的人B,并不意味着他有责任一定要通知另一个人C,C也无权要求A这么做。A告诉B,完全是个私人的事情。另一个医生D也没有义务告诉他的亲戚E和F,完全取决于D个人。 晨枫 发表于 2020-2-8 13:01
为什么暂缓呢?
医疗一线人员,所以暂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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